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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见义勇为,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然而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和受益人诉见义勇为人案件的屡屡上演使传统伦理道德不断沦丧,这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和国家大力倡导的和谐社会构建格格不入。因此,我国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重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伦理体系的时代要求也极为迫切。见义勇为作为一项优良道德传统,在现代法治社会更具有重要的法律属性,规范见义勇为既是对传统道德的保护,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团结友爱、完善法制建设的必要举措。而民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法,在此时代背景下,对见义勇为的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见义勇为的概念入手,分析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分类,我国当前对见义勇为的立法实践以及见义勇为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尝试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构建对见义勇为的民法规制体系。本文第一部分探讨见义勇为的概念、构成特征与分类,这个部分主要阐述了三个内容:其一,分析见义勇为的概念,指出见义勇为词源意义的内核“义”和“勇”的关系,提出当前关于见义勇为概念的主要学说争议并分析比较得出笔者对见义勇为的定义,进而分析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其二,结合上一部分介绍的有关学说对其法律特征加以分析,指出见义勇为的行为主体是自然人而非公民,过度强调人身危险性的不适当性;其三,对见义勇为进行分类。本文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当前我国对见义勇为的立法实践,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并加以总结和概括。本文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当前对见义勇为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文章鲜明指出:第一,当前我国要重拾传统道德,推动社会的团结友爱,对见义勇为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就势在必行,而现有规定对保护见义勇为人合法权益的缺失以及由此造成的见义勇为者的窘境都使见义勇为的民法规制显得十分必要;第二,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进行专门立法的时机已逐渐成熟,这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立法经验,学术界对见义勇为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以及社会的大力支持。本文第四部分就见义勇为规制问题在原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相对完整的民法规制体系,包括:一,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界定,其中包括侵害人的义务、见义勇为人的义务以及受益人的义务;二,分析见义勇为中的债,包括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所生之债的性质及种类;三,见义勇为的求偿机制,这其中阐述了求偿的指导思想,分类求偿的方式及基金会代偿的制度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