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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NGO参与公共服务与公共危机研究比较多,这些成果对于群体性事件治理中政府与NGO合作关系的建立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不是以群体性事件作为直接研究对象。群体性事件社会敏感度高,政府与NGO的合作意愿不强,NGO的参与机会少。鉴于这方面相关实例比较缺乏,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以文献分析法为主。文章首先概述了我国政府与NGO关系的历史演变,然后阐述了群体性事件治理中,政府与NGO合作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主客观因素解析。当前的不足之处体现在NGO参与的广度与深度有限,二者在价值目标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以及合作中互信关系的缺失。主观原因表现为政府与NGO在利益代表取向上不同,认知上互相存在偏差。客观因素归结为管理制度与国内文化环境的限制,NGO社会影响力的不够。机制构建需要从机理、规制、操作三个层面来设定。从机理层面看,构建机制所依据的思想为法团主义,而机制的运行则以政府授权为基础,在服务上形成查漏补缺,同时以监督和指导式的方式协调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从规制层面看,首先,必须对政府与NGO的相关合作关系进行清晰界定,这是建立合作关系的前提。然后,分析如何构建制度化的合作体系,确保长期合作关系的形成。从操作层面看,主要工作是对政府与NGO在合作中的角色与功能进行科学定位,保证二者在互动过程中能够达到主导与自主的平衡。操作的核心环节是确定政府与NGO的合作模式以及参与方式,在群体性事件不同阶段,模式与方式都会有所不同,这是一个动态的选择过程。以此合作机制模型为基础,文章继续分析了机制如何在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过程中得以运用的,并根据危机管理的三段流程尝试构建了机制的运行结构:事前的危机预控系统,事中的应急控制系统,事后的善后管理系统。最后,文章详细分析了机制的运行结构,危机三阶段的运行机理与具体操作。当然,机制的运行还需要制度与环境作保障,包括塑造政府与NGO的合作环境,加强对NGO的培育,构建制度化信息披露机制以及界定政府与NGO在合作中应该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