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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股利政策是上市公司一项重要的财务决策,也是上市公司各方利益均衡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股利政策是控制代理成本的重要工具,可以用于降低内部管理层和外部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也是解决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代理问题的一种机制,因此在国外资本市场上,控股股东偏向于不发放现金股利或发放较低的现金股利,而中小股东则偏爱更高的现金股利。
股权分置的存在使我国的资本市场呈现出不一样的现金股利偏好,非流通股股东即控股股东偏爱更高的现金股利,而流通股股东即中小股东则对现金股利反应冷淡,原因在于两种股份的差异使得发放现金股利可以让非流通股股东合理获得非正常的较高收益,现金股利成了控股股东转移上市公司现金、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手段。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启动,目的在于消除两种股份间的差异。那么在2006年底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之后,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会呈现出怎样的变化?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对现金股利的偏好是否会随着两种股份间差异的逐渐消除而产生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是否会趋于符合全流通资本市场中的股利代理理论而成为降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代理成本的手段?这些都是本研究所尝试解决的问题。
对以前经典文献的阅读与梳理,一方面使我们得以从中找出可以借鉴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使我们确定最终的研究方向。因此我们选取2006年进入股改程序且于当年年底前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其股改前后的现金股利政策进行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股改后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水平比股改前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股权分置时控股股东通过现金股利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机制自然瓦解的结果.另外,股改前高额派现的上市公司在股改后降低了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同时股改前低额派现的上市公司则在股改后提高了其现金股利支付水平。我们同时发现股改前后控股股东及中小股东对现金股利的偏好并没有发生变化,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控股股东利用掌握的优势操纵各项交易价格,使得两种股份并没有真正实现同股同价同权;另一方面股改完成时间尚短,中小股东对现金股利虽然已经慢慢意识到现金股利的重要意义,但其对现金股利的偏好却有待逐步改变,而且中小股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本能地与控股股东背道而驰。总之,股改后的现金股利政策并未符合全流通资本市场的股利代理理论而成为降低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代理成本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