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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安然、世通事件之后,美国国会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其中404条款对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严厉的规范;国内也出现了中航油巨额亏损、四川长虹巨额应收账款案等案例,充分暴露了国内企业内部控制的缺陷以及内控信息披露的不足。在这种背景下,大众及监管机构对内控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内控信息披露也处在不断的改进过程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相继出台了《内控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标志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入了强制阶段。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估,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本文的目的就是研究强制披露规则出台以来上市公司是否按照要求披露,披露质量如何,2008年比2007年披露是否有所改进,以及改进的影响因素是什么。
本文在第一章和第二章中首先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借鉴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分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含义和相关理论,以及国内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的演进。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内外的一些学者分别给出了自己的定义。这些定义各不相同,但是几乎都具备披露的主体、披露的范围和内容、披露的对象这几方面内容。关于需要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原因,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信号传递理论等几个视角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本文第二章介绍了美国和中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的演进情况。在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意味着披露规则进入强制阶段;在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内控指引》的出台以及财政部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的颁布标志着内控披露规则进入强制阶段。
本文第三章从2008年1624家上市公司中随机抽取了241家公司作为样本,运用一定标准将其2008年披露质量进行打分,并统计了按《内控指引》要求披露的公司比例、披露审计机构内控鉴证报告的公司比例以及08年披露质量的得分情况。统计发现有68.88%的公司按要求披露了自我评价报告,其中沪市披露比例为51.75%,深市披露比例为93.88%;只有20.33%公司披露了审计机构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其中沪市披露比例为27.68%,深市披露比例为18.37%;在08披露质量得分方面来看,没有按《内控指引》要求披露和仅仅按要求披露的公司分别占了31.12%和32.78%,而能够自觉按照COSO报告的五个方面进行披露的公司仅占24.9%。由于证券交易所《内控指引》的要求并不严格,可以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质量仍不理想。第三章还总结了我国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包含的内容,探讨了披露中现存的主要问题。问题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执行不力、监管不严,披露形式不一,披露格式不定,披露流于形式等。究其原因,有需求不足、披露成本效益不明、依据不权威、评价标准不全面、企业建立和评价内控制度不科学等。
本文第四章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根据前人的研究成果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3个理论基础,提出如下五个假设。假设一:资产净利率ROA的改进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改进正相关。假设二:股权集中度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改进正相关。假设三:由国际四大或国内排名前十位的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改进的可能性更大。假设四:高管持股比例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改进正相关。假设五:基金持股比例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改进正相关。经过描述统计、Spearman相关性分析以及Logistic回归后发现,假设二、假设四和假设五得到了验证,股权集中度、管理层持股比例、基金持股比例与内控披露改进显著正相关,说明股权越集中、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基金持股比例越高的企业越可能改进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此外,第四章还发现,在241家样本公司中,有99家2008年的披露质量比2007年有所改进,占样本总数的41.08%,说明2008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比2007年有较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