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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的近亲属犯了罪而自己又恰巧知道案情的情形下,是否负有作证的义务呢?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法律制度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概括来说,有这么三种方式,一是依然有作证的义务;二是有免于作证的权利;三是不仅没有作证的义务,反而有隐瞒的义务。在我国,这三种处理方式在历史上都有所体现,分别为亲亲相隐制度、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和亲属间强制作证制度。亲亲相隐制度存在于另两种制度之前,而以前的观念和制度会对现在的观念和制度产生潜在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后两种制度可以看做亲亲相隐制度的变形制度。现行法律规定的是亲属强制作证的制度,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新的历史背景下显得不合时宜。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当下国情和历史传统的基础上,构建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 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了思想和伦理层面的亲亲相隐。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分析了儒法两家通过父子相隐故事所表现出的忠与孝之间的冲突以及封建专制意识形态对忠与孝的融合。另一方面,从当代伦理学界的争论看,亲亲相隐行为既是徇私亦是美德。 第二部分,梳理了法制史上的亲亲相隐制度。其一,梳理了封建时期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过程。亲亲相隐在封建时代被规定为法律义务,这是由其家国同构的政法结构决定的,亦与儒家思想的意识形态化相契合。其二,简要介绍了清末民国修律及民国时期,从亲亲相隐制度到亲属作证特免制度的演化过程。其三,记述了新中国成立后将特免权制度废除而采亲属间强制作证。进一步指出这背后所依凭的“能动型国家”的国家理念。 本文第三部分,讨论了在当下我国的社会背景下,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建立问题,主要包括背景、正当性基础及其具体内容等。其中具体内容涉及行为性质的区分、例外情况、亲属范围和行使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