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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读物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载体,因其内容涵盖广泛、获取限制较少、短时高效的知识输入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听众的青睐,成为一种全新的“阅读”方式。在新媒体时代,作品的复制传播是有声读物对其社会功能文化的积极回应,数字技术使得传播途径和传播方式发生巨变。作为一个日益壮大的市场化产业,有声读物已经突破了传统单个作品对应作者、出版商和读者的运作模式,形成了从文字内容授权方、有声内容制作方、平台运营方、版权管理方、网络用户等完整的产业链,在有声读物产生过程中,不同生产模式下产业链上各主体身份不再单一,权利义务关系也愈加复杂。另外,随着有声读物侵权纠纷实务案例库的日益丰富,归纳总结后发现判决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例如被告即有声平台的性质认定不一、责任认定标准不明确、赔偿数额和赔偿责任承担的说理模糊等问题。同时,具体到不同个案,现实中也存在上游授权方“无权而授”、知名度不同的作品同案不同判等现象。这些在侵权纠纷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势必会影响有声读物创作者的积极性,阻碍有声文化的传播与发展。因此,本文围绕有声读物的一系列现实问题展开,通过厘清有声读物的法律属性、产业链上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判决和现实中问题的剖析,从法律、技术和观念三个角度为有声读物的保护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旨在对有声行业的发展尽一份力。本文共包含五个部分,分别如下:第一部分是对有声读物和版权保护现状的介绍,从有声读物的概念、新媒体时代传播特性角度表现出来的特征、版权现状等方面展开论述,详细考察了有声读物已经形成的“文字作品—音频制作者—运营平台—用户”产业链,并对用户生成内容、专业生产内容和专业用户生产内容等内容生产模式的特点、运作方式以及有声读物产业链上的各主体在不同内容生产模式下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对比论述。本部分是对有声读物的整体感知,通过对新媒体时代下这一全新阅读方式的概述,为全文的分析打下基础。第二部分回归著作权相关法理探讨有声读物的可版权性。本文回归作品判定的“独创性”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分别考察了有声读物产生过程中的复制行为和改编行为,不同情形下有声读物的属性判断不能一刀切,是否经过了录音制作者的创作以及其作品的独创性是否达到著作权法上作品的保护标准是判断的基础。本部分结合当前有声作品种类的多样化,从最基本的法理出发重新对有声作品作出保护归类,避免法院判决中一律将其作为录音制品复制件,鼓励创作,促进有声文化的发展。第三部分论述新媒体环境下有声读物面临的版权保护困境。本章节分为四个部分,第一小节首先阐述了学界对有声读物法律属性的不同见解,分析其关键分歧在于有声读物经过有声化之后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第二小节分析有声读物侵权纠纷涉及到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明晰法律关系主体与涉及的权利;第三小节是在分析了近十年间侵权纠纷案例的基础上,归纳出在有声纠纷判决中的共性问题以及当前存在的现实问题,主要集中在责任认定标准不清、赔偿数额不明、产业链上下游授权不规范等领域;第四小节则剖析问题成因,从宏观环境下侵权认定难到微观层面“避风港”规则滥用、授权合同不规范再到社会层面网络用户整体版权意识薄弱,全面分析问题成因,以期针对性解决问题。第四部分的重点是将网络用户和有声读物运营平台的侵权责任作出区分,即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分。在考察实务判例中发现有声读物侵权的归责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原告方的起诉对象通常只有发布音频作品的有声运营平台,对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基本不予关注,二是法院的判决中多数也是围绕平台的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等间接侵权责任展开。本文认为,当前有声读物侵权频发的源头大部分还在直接侵权者即网络用户端,不能将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分离,赋予间接侵权人一定的追偿权能一定程度上遏制侵权纠纷的泛滥。第五部分是在前文分析基础上提出的一些针对性完善建议。有声读物纠纷产生的大背景是多元化的新媒体时代,因此保护手段也应该是多元化的。本文从法律、技术和社会观念革新三个路径分别提出建议:法律上再次明确侵权判定标准,对判定注意义务的“知道”要件重新剖析,区分“明知因素”和“应知因素”在判定中的主客观地位,引入重复侵权者政策和明确替代责任的归责前提,使我国的“避风港”归责更加完善;技术上构建“区块链+版权”保护模式,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公开透明、安全可信等特点解决有声产业链上授权不明、交易成本高等问题;观念革新方面则结合新媒体时代知识付费浪潮,培养公众树立知识付费观念,逐步细化知识共享协议的相关规定,通过知识共享鼓励大众参与创作,激发知识创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