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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对财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探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财政部于同年出台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浙江、上海、深圳、广东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作为能最先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试点省市。过了两年,在原先四个省市率先开展的基础上,对自行发债试点的范围进行了扩大,江苏、山东经过国务院批准成为新的自行发债试点省市。在201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下文简称《试点办法》),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十个省市推出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同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新预算法为地方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建立起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利于人大和社会监督,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在如今地方财政收入支出缺口大,债务压力重的大环境下,要想在我国发展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进一步推行地方政府债券,我们将要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地方政府债券信用风险的监管问题。如果能将债务显性化或者能够化解己有的隐形债务,才能大规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否则就会给地方政府带来很大的债务风险和偿债压力,同时债务规模也会失去控制。综上,为了衡量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我们可以通过借助于合适的信用风险测量模型,从而建立起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债券信用风险的监管机制。本文以地方政府债券为研究对象,以公共选择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作为理论依据的基础,通过应用kmv模型,深入研究了地方政府债券信用风险测度和监管。并以浙江省地方政府债券为例测算了地方政府债券的安全规模,估算其预期违约概率,同时为了确保将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控制在安全线以下,又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现实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因此,总结出以下几点:首先,从债券发行的角度来看,浙江省目前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量尚且可控。其次,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债规模和信用风险联系紧密,由于债券的违约率随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而增大,直接引起了债务信用风险的增大,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要严格控制债券的发行规模。另外,以美国、日本两个国家为例,比较和探讨两国的市政债券运作模式和债券风险监管体系,并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综合上述分析,结合地方政府性债券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文以可行性和针对性为原则,将地方政府债券风险的政府监管机制和市场约束机制两大角度作为切入点,监管和控制地方政府债券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