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复权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dan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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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作为和平时期最具强制力的治理“公器”,刑罚权的正当有效行使,关乎国运昌盛和社稷稳定。刑法采取惩罚犯罪的方式保护人民,既以责任为基础和限度,整个刑事法机制就不能只是解除刑罚了事,积极与社会法接轨,针对即将解除服刑义务的个人重返社会的基本需求,行刑部门及地方政府履行相关义务,帮助这类人修复或重建与普通人、社区的正常关联;相关政府部门联合落实刑满安置帮教工作,目前不仅仅是刑事法应当补上的“短板”,同时也是社会法应予明确的制度性要求。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大思路中,关注每个社会人包括曾经犯罪的人的命运,清晰剥权与复权的逻辑关联,落实个人权利的保护,尤其不应当置于被社会遗忘的角落。在现代社会,尽管没有人否定人人享有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红利,但面对曾经伤害过社会的人,普通人的眼光却很难从其犯罪史中转移开来,加上恐惧再次受害的心理,那些曾被宣告犯罪的人往往会被打下“罪犯”的永久身份烙印。而且在普通民众希冀借助公权力强力维护公共安全、利益与秩序的高度诉求中,这类人身处受排斥的境地尤其明显,他们的复权需求则可能被彻底忽略。因此,停留于对人权的宏大叙事,明显不能替代通过细致追问曾被剥权的人重返社会可能面临的种种困难、问题寻求解决方案,至于停留于从前科消灭、犯罪记录等角度消极界定刑罚权的边界,同样不足以让这类人真正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因为抽象确认一个人的权利资格不大困难,复权制度化的真正难点是修复这类人行使权利的能力,毕竟一个人行使权利的意识和能力才是决定其享有社会权利状态的关键,而一个曾隔离于正常社会生活或公共管理活动的人很难保持一般人行使权利的意识和能力;何况,在社会资源本就有限的情形下复权者与他人的权利又不时存在冲突,平衡保护理由下的败阵者其实是不言自明。正是如此,本文拟以刑事复权制度研究为题,针对失权者恢复权利过程中的难点、疑点,展开系统研究。全文共计七章,约21万余字。第一章,清晰行文主旨研究的背景与基础。首先,着眼于域内立法犯罪化的修法态势,在交代复权讨论背景的同时主张:刑事法机制运行应当由注重犯罪预后转向刑罚预后。其次,通过回溯公民权利的基础涵义明确个人复权的内容,澄清权利内部结构层次,清晰国家及社会在推进复权进程中应予履行的具体职责和义务。再次,在区别行为人因不同法律原因和层面失权的基础上,给出刑事复权的概念。刑事复权即指针对解除了刑罚的人员确认其重新拥有与普通人相同权利资格的制度性活动,其中既包涵了对负责刑满安置的部门乃其地方政府履行培育失权者行使权利意识和能力的特殊义务,也包涵了他人不得阻碍其权利行使的特定义务。最后,简单比较分析复权与前科消灭、犯罪记录封存等概念,确认它们在目的导向上的共同点,即旨在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指出其在制度上的不同点,即犯罪记录封存在曾经犯罪的人身上所产生的效果,明显不及前科消灭,而前科消灭则只是强调特定人拥有与普通人相同权利资格,明显不及复权积极保护的力度,整体上看,复权更能体现法律以权利为本位的特征。第二章,系统清晰依法被剥夺基本权利的人做回“社会人”所遭遇的现实阻力。首先,粗绘剥权状态下犯罪人的社会影像,进而说明复权对其所融入社区正常生活的基础性意义,同时强调在诸多刑释人员中,那些曾被剥夺限制自由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对于恢复社会权利的需求,最迫切且最困难,以便于后续重点讨论两类对象的复权步骤。其次,针对政审和禁驾等行政处置方式,具体分析在重刑主义思想指导下刑罚适用所波及的范围,揭示相关制度构架的缺陷和相关政策的短板。再次,立足于目前强调社会共治的大话题,观察仍然有可能被继续忽略权利恢复且最可能受到社会排斥的类群,指出以刑释人员为代表的特殊群体再社会化困难的深层原因。最后,客观描述个人由失权到复权的艰难旅程,从既定规范看刑罚留下的失权的“尾巴”,说明积极复权于特殊人群的必要性。第三章,借助平等、需要、责任、共存等关键词,清晰复权价值基础和法理逻辑。首先,明确平等是基于普通人内心流出的亦即符合道德伦理的“自然法”的价值选择,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针对弱势加另类人群的权利恢复,深刻阐释“平等”的思想蕴意。其次,将权利讨论引向个人基本需要,说明需要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内生动力,进而清晰回应特定人对复权需求的正当根据。再次,一体循着责任主义法律观,继责任刑法之后继续阐释这样的原理:被追诉犯罪的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他服刑完毕即意味着“刑事债务得以履行”,他的自由公民身份理应得以恢复。最后,从社会共存角度,背靠当下人类共同体的理念,透彻阐释特殊类群的复权与他人权利得以同等保护的辩证关联,透析个人权利保护与维护社会基本安全的同向共振关系。第四章,整体分析中国式复权的结构框架。首先,我国刑事复权制度具有与其他国家复权制度的共性,如果说背靠法律以权利为本位的基本结论,上至宪法下至家事法无一不以确认公民权利为主要内容和构架保护体系,那么对刑释人员的复权必是举所有法律之力。但由于我国采取的是刑事法与行政法衔接的二元失权制,作为曾经剥权的一方加上社区自治能力极弱,较之于其他社会主体而言,我国政府应当承担恢复刑释人员社会权利的相对更多的义务。其次,比对分析域外法律机制的运行状况,分别评价前科消灭式、资格刑消灭式、隐匿犯罪记录式等复权制度化道路及其优劣。再次,背靠我国大陆现行法律框架,由前科报告义务反观复权的边界,提出构建我国复权模式的积极意义,明确再彻底和完整的前科消灭的规定都不能完整包含复权制度内涵,相反,提出以复权为目标导向,不仅进一步压缩前科报告的范围,还能令复权制度本身保持内容的开放性亦即权利保护的拓展性。第五章,沉入制度细节,对应资格刑的解除,系统论证刑释人员的复权步骤。首先,重新整理资格刑的内容,针对剥夺政治权利得在司法适用中过度扩张的现象,提出对其刑罚内容及适用对象予以必要限缩:如,除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等权利外,其他内容不纳入剥夺范围;又如,剥夺政治权利应严格限制在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其次,从解除了资格刑人员的更生需要入手,结合刑事禁令的执行,反向探讨这类人“重操旧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主要根据是对于重新恢复普通公民身份的成年人来说,他们重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基础条件是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居有定所,而除从事公共管理活动外,重操旧业是求职者的第一选择,一律关上执业大门未必合理。再次,针对附期限和终身禁驾,说明这一资格对于普通人维系正常生活就业的重要性,相对而言,无限期剥夺其驾驶资格,会导致保安处分的力度甚至远远大于刑事惩罚。第六章,沉入制度细节,对应剥夺和限制自由刑,系统论证复权过程。首先,监狱服刑人员因人身自由被剥夺,权利行使能力明显受限,他们的复权进程遭遇来自社会的阻力更大,自身行使权利的能力相对较低,因此恢复其重返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须在行刑后期有序展开;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的有罪身份,可能是其受到周边人排斥的主要原因,如何防止放大犯罪人标签是社区刑执行时应当注意的重要方面。其次,结合已知行刑弊端,对服刑人针对性开展社交能力训练,消除长期监禁对人格产生的负面影响。针对性展开职业训练,助力服刑人员在重返社会后自食其力。再次,针对刑释人员开展必要的维权指导,唤醒这类人的权利意识,设置“中途之家”,设置一至三个月期限暂时解决无家可归,无业可就人员重返社会的困难。第七章,对应未成年人,系统论证复权过程。鉴于少年司法理念已实际收获世人的普遍支持和认同,由未成年犯罪人(甚至包括成年过渡期的犯罪人)这一特殊类群切入谈复权布设,既可以减少实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运行阻力,且伴随制度运行的日渐成熟,业已取得的制度经验更有可能引导决策者、管理者以及普罗大众逐步认知并接纳失权与复权、复权与社会共存等层面的关联关系,于潜移默化之中将制度触角延伸至成年司法领域。首先,明确复权标准,划出复权边界。通过采用发布司法解释、颁布地方立法及行政法规、由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明确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严密执行程序,落实责任追究,促成整个预防犯罪机制从重犯罪预后到刑罚预后的转型。其次,减缓未成年犯罪人因履行前科报告义务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比如,针对处于成年过渡期的犯罪人,应当考虑采取延展保护的措施。又如,已满十六周岁且因过失犯罪、防卫避险过当、无被害人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在应对查询时应更为审慎。以不提供有罪证明为原则,以开启为例外。最后,为践行少年司法理念,实践中一切与未成年犯罪人相关的失权与复权事宜皆应由少年法院全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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