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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理论以人们“为何可以诉讼”为研究命题,进而揭示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并由此使民事诉讼法学脱离民事实体法学而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民事诉讼法也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可以说诉权理论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甚至是整个诉讼理论体系建构的基石,诉权理论也因其复杂性被视为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难点。笔者依据自己十多年的民事诉讼法的教学经验,结合司法实践,对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进行了理论探讨与研究,以扩大诉权理论研究的视角,丰富诉权理论,用诉权理论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全文共分四个部分,行文约四万字。 第一部分为民事诉权的一般理论。文章首先分析了诉权概念的历史溯源,找到了诉权概念的渊源,并通过对诉权理论的研究对象的探讨,指出诉权理论在整个诉讼理论体系和框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整个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基石。 第二部分为民事诉权理论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文章首先对国外各种民事诉权理论的分析,指出该学说的先进性和缺陷,又通过对我国民事诉权理论的历史分析,指出我国在移植前苏联诉权理论上的种种弊端。又通过对江伟老师的诉权理论的剖析,借鉴其研究方法和不足之处,为提出自己的诉权理论作好铺垫。 第三部分为民事诉权基本理论的研究,是本文的重点和核心。笔者通过对国内外诉权理论的分析与借鉴,提出了以下创新观点:(1)诉权来源于权利之母—人权,人权又分为实体权和程序权,程序权是实体权的必要保障,是人权的重要内容;(2)诉权是实体权利发生争议后程序上的救济权,属于人权中的程序权,是以实现实体权为目的而向国家审判机关提出的请求权;(3)诉权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的平等权利,它与实体争议相伴而存在。在发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己享有诉权,诉权在诉讼中表现为诉讼权利。在终审判决后,只要一方认为有权利争议,就享有诉权,可以申请再审,所以,诉权是既在诉讼中,又在诉讼外的权能。(4)人民主权思想促进了诉权理论的发展。 第三部分中还通过对广义诉权的分析,将广义诉权分为宪法诉权、刑事诉权、行政诉权和民事诉权;提出了宪法的可诉性,从诉权的角度为宪法的司法化寻求理论依据,提出宪法诉权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的司法救济权,宪法诉权是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程序权利,否则,宪法就成了空洞的承诺和民主宪政的装饰。同时,应将保障诉权写进宪法,以增加保护人权的内容和方法,体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宗旨和原则。接着,笔者通过诉权与其它相关概念的比较,进一步剖析诉权的实质内涵及理论意义。 第四部分为民事诉权的保护和规制,通过对诉权的理论研究,提出了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诉权给予充分的保护,为诉权的实现提供再救济。在保护诉权的同时,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规制,以防止和惩治滥用诉权的行为,以便更好利用司法资源,从另一方面对诉权进行保护。 本文通过对诉权内涵的分析,论证了诉权是以保护民事实体权利为诉讼目的程序救济权,而不是任何实体上的权利,并没有实体意义的诉权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之分。提出程序权与实休权是人权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以便唤起人们对程序权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