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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作为民法上消灭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具有清偿债务和担保债权的功能,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第99条虽然对抵销权作出了规定,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抵销在诉讼上的行使问题却未作任何规定。立法的缺失使得司法实践的混乱,大多法院采取不予受理、告知另诉或反诉等方式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上抵销进行处理,限制了当事人抵销权在诉讼上的行使。为厘清理论上的认识,纠正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做法,本文以日本诉讼上抵销为研究对象,从诉讼上抵销的性质为出发点,对诉讼上抵销的认识存在较多争议的诉讼系属及既判力问题进行研究,试图通过对日本学说及实践中这些问题的见解的分析,在深入分析诉讼上抵销在我国适用现状及不足之上,找出可借鉴之处,提出完善我国诉讼上抵销制度的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正文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日本诉讼上抵销之性质。对于诉讼上抵销的性质的争论,主要围绕私法行为说、诉讼行为说、折衷说和附条件抵销说展开。由于诉讼上抵销处于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交错的领域,不同学说对其定性不同,在对比各学说基础上,笔者认为诉讼上抵销的性质应采附条件抵销说,即诉讼上抵销在没有被法院进行实体判断的情况下则不发生实体法上效力。第二部分:日本诉讼上抵销与重复诉讼关系之类型分析。日本理论上对诉讼上抵销抗辩是否对反对债权产生诉讼系属,即对诉讼上抵销抗辩是否适用或类推适用日本民诉法第142条的重复诉讼禁止规定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对诉讼先行型、抗辩先行型以及抗辩并行型的情形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认为尽管法院对抵销抗辩的实体判断产生既判力,但诉讼上抵销并非诉也非反诉,而是一种防御方法,并不产生诉讼系属,并不能适用或类推适用重复诉讼禁止的规定。第三部分:日本诉讼上抵销的既判力。传统大陆法系理论认为既判力客观范围原则上限于判决主文中所作出的判断,但大多国家和地区也都例外的规定,判决理由中对抵销抗辩的判断也产生既判力。本文在对诉讼上抵销产生既判力的原因及限制进行分析之上,认为诉讼上抵销产生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应限于法院对反对债权进行实体判断的情形,且仅及于与诉求债权所等的数额内。第四部分:日本诉讼上抵销制度对我国之启示。我国《合同法》虽然对抵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民事诉讼法》上却并未对诉讼上抵销问题作任何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诉讼上抵销的处理方式混乱,主要在于对诉讼上抵销与反诉认识上的混淆及对诉讼上抵销之既判力未予充分肯定。本文在对日本诉讼上抵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上,认为有必要厘清诉讼上抵销与反诉的区别,在明确我国仍有确立独立的诉讼上抵销制度必要的前提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对诉讼上抵销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