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债权人的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担保债的履行,且抵押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仍可以对抵押物继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发挥物的效用。抵押权制度的设计,充分发挥了物的担保权能和用益权能,最大限度的实现了物尽其用的原则。而抵押物转让涉及物尽其用及维护交易安全的双重价值取向,同时也会在抵押人的处分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和受让人的所有权形成冲突,在这个涉及三方利益的法律关系中如何寻求平衡,既能促进交易的发生又能维护交易的安全,需要针对抵押物转让的效力问题设计一个科学的制度,才能发挥法律的价值,保护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并促进经济发展。
深入分析各国关于抵押物转让的制度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大都承认抵押人对抵押物所享有的处分权,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但是为了确保抵押债权的安全,法律又赋予了抵押权以追及力。抵押权的追及力可以很好的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但是对于买受人来说则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因为规定了追及力,买受人获得的抵押物的所有权就非完整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因抵押权人的追及权而变得不稳定,不利于交易的畅通与安全。为维护买受人的利益,各国普遍又在追及力之外规定了代位清偿制度,代价清偿制度和涤除权制度来平衡抵押人,抵押权人,买受人三方的利益。
我国关于抵押物转让的立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的规定皆有所不同。本文试图在物权法及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在充分考虑抵押权人,抵押人及买受人利益的基础上,在完善抵押登记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对其他国家与我国现有的抵押权转让制度进行分析,力图重建一个由价金代位物,替代清偿,涤除权相互契合,优缺互补的抵押物转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