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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改革,注册资本缴纳形式的变革,使股东被赋予一项新的利益——期限利益,在出资方面享有极大的自主权,这一改变,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同样也达到了预期效果,极大地激发投资热情,迎来了设立公司的浪潮。但在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的同时,其也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不得不正当地实现其利益。期限利益并非立法上的纯粹创造,而是将本属于公司或者说债权人的利益,即公司将本可在设立时便获得的现实财产,以及债权人本可获得公司独立财产的担保等利益进行延期实现,从而使股东在出资上享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而期限利益的存在,本质上是股东与公司之间达成了一种利益转移的合意。从而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以减轻投资人的资金负担,降低资金闲置的可能性。但股东与公司合意将公司独立财产延期变现的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公司债权人利益实现的程度与风险大小。当股东持有的期限利益不受约束时,其对期限利益的内容进行变动,形成滥用期限利益的行为,以实现逃避出资义务。当公司陷入偿债不能之境地时,其滥用行为的最大的受害者为债权人,公司承担的损失因股东恶意地滥用期限利益而转嫁至债权人,使债权人面临合法利益无法有效实现的困境。因此,如何实现对期限利益的限制与约束,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本文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通过期限利益为主线,围绕着债权人保护与救济开展。第一部分,股东在出资义务上享有的期限利益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期限利益有所不同,因此先对股东的期限利益内容、性质等问题展开论述并对其进行界定和期限利益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同时基于现行认缴制体系下,股东滥用期限利益的具体行为展开论述分析,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指明。第二部分,期限利益的出现必然导致原有的公司法下,特别是资本形成阶段,造成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变动,且针对期限利益滥用的现象,学界在认缴制实施之际,便对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进行了各种路径的研究,特别是针对非破产情形下,通过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实现对期限利益的制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效果。本文针对三个学说予以梳理,并指出三种学说存在的不足和提出自我见解。第三部分,由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期限利益的滥用,必须通过法律路径进行约束,实现债权人保护之功能,针对目前现有的债权人保护的法律路径进行分析,提出相关路径的不足和缺陷,为完善债权人保护路径提供思路和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期限利益下债权人保护路径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一是信息披露的完善,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公告通知信息平台;一是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基于目前国内实践现状,突破传统理念,将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和责任承担的形式进行扩大,将其作为期限利益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有效路径,实现该制度在我国的重效发挥。本文研究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研究分析找到期限利益下债权人保护路径的现有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从而使认缴制在我国现行阶段能够顺利实施和发挥其设立之初的目的,同时能够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避免和减少公司债权人因股东不当行为导致期限利益被滥用而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实困境。通过采取论证分析、文献研究以及自我创新等方面,对本文的研究问题进行论述,从而激发笔者对我国下一轮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新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