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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国民经济对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攀升,我国已经成为一个石油净进口国,年进口量突破1亿吨,而进口石油中90%左右是通过海上运输的。为保护海洋环境,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其中包括制定并完善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以期对油污事故的受害者提供尽可能充分的民事赔偿,以助于恢复海洋环境并减少损失。然而,海上油污事故造成的损失往往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后盾,再完善的民事赔偿法律体系也无法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讲,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是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我国除了参加的CLC公约对船舶油污责任保险有简单的规定外,并没有针对船舶油污责任保险的系统法律规定,导致实践中对保险主体(尤其是被保险人的范围)、保险赔偿范围、强制保险、直接诉讼等诸多问题都存在争议。为此,本文从分析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入手,分析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和油污责任保险之间的关系,并重点分析了几种特殊情形下油污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对构建我国船舶油污保险责任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