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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矿产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物质材料被不断开发,但随之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使得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生态补偿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生态补偿制度被认为是协调利益的长效机制,但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在建设和实施过程中显现出了不少问题,制约着生态文明的建设进程,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基于此,有必要以权利义务一致性理论、环境权理论和环境正义理论为依据,采用文献分析法和理论分析法,深入剖析中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内涵、法律关系、建设成就及不足,为完善中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提供参考和支撑。本研究立足于权利义务一致性、环境正义等法学理论对中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认为其是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受益者与生态服务提供者之间生态补偿关系的制度的总称,生态利益的增减是补偿的核心依据。通过分析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明确了国家、矿产资源开发者等受益者是补偿的给付主体,矿区居民等生态服务提供者是受偿主体,生态环境、矿区居民等主体的生态增益行为是补偿的客体。其次,考察中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状况,分析认为存在以下问题:顶层设计滞后于矿区生态环境补偿的需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标准低、方式单一、缴存率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税费的生态补偿性质不明、收入分配和使用不合理;矿山生态补偿示范项目实施范围狭窄、进程缓慢;监管机制不完善,这阻碍着生态补偿制度效用的发挥。再其次,考察国外的相关制度,总结其在完备的法律制度、严格的责任区分、科学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完善的资金筹集机制和监管保障制度方面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最后,在前文基础上,提出应加强立法,增加可操作性条款;通过提高标准、丰富缴存方式、建立严格的返还机制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的约束和激励功能;对资源税等税费制度进行生态化改革,改善资源税等税费的分配体系,确保资源禀赋地补偿资金的充足;扩大绿色矿山等示范工程的实施范围与规模;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体制,实行垂直化管理体制,形成内外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