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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会阻碍社会进步。知识产权限制是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原则。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立法宗旨虽有所殊异,但以下两方面则基本共通:(一)确认知识产权为专有权利,给予相应法律保护,其着眼点在于保护私益;(二)促进社会科学技术进步与文化、经济事业的繁荣,保障社会知识资源共享,其着眼点在于维护社会公益。知识产权法始终体现并要求达到上述两方面的调和与平衡,而“权利限制”在其中起着重要的支点作用。知识产权法具有保护知识产权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维系公共利益与权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是限制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应当在知识产权法律中确立适度的权利保护水平;追求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和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合理适用等基本原则。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本质内涵以及分类作深入分析和研究,结合国外的案例,来论证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必要性。本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危害性,驳斥了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观点,然后阐述了利益平衡理论在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中的地位。本文主要围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大类知识产权权利进行分析和研究,在对上述三类权利进行系统分析后,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不仅要求保护个体权利,也要求注重保护公共利益,并追求两者间的利益平衡。而我国目前立法中对于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定较分散,缺乏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专门立法,司法审判中过分注重保护权利人利益,执法过分看重打击侵权效果等弊病,理论界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缺乏系统研究,导致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无法得到竭制。对此,笔者认为我国需要建立知识产权法典,并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司法诉讼等一系列司法体系来实现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和利益的平衡。笔者认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当恰当地把握知识产权制度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正确处理好知识的生产与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的关系、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的关系、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与切实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机制,以使我国知识产权机制的各个方面得以协调发展,既能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以鼓励知识创新,又能防止知识产权的过度垄断和被滥用以促进知识的有效传播,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使用人(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能在国际交往中合理保护我国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