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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违反大额持股披露制度的责任按责任主体持股目的进行区分,这在学界已经达成共识,但如何进行操作和应用尚属空白。本文在此基础之上,将责任主体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敌意收购人,在对其法律特征区别的基础上提出区分标准,进而针对两种责任主体追究不同程度责任,使之与责任主体的主观恶意相适应,贯彻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本文第一章是关于违反大额持股披露制度主体责任区分意义的讨论。责任区分的基础在于持股目的的区分,披露不同持股目的,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信息的充分完整,并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证券监管机构的市场监管有重要意义。大额持股披露制度本质上属于信息披露制度,无意为目标公司提供防御武器,同时对主观恶意不同的责任主体追究不同责任,有助于平衡证券市场各方的利益。最后,无论是保障证券市场信息充分完整,还是平衡证券市场各方的权利义务,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第二章将责任主体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敌意收购人,两者主观目的截然不同,主体的确定是进一步追责的前提。笔者在对两者定义和法律特征的概括总结基础上,结合“上海新梅案”的法律分析,提出一系列客观区分标准,具体包括资金来源情况、一致行动关系、投票表决情况、主体经营信息以及股份变动情况,从而对专业投资者与敌意收购人的区分与界定准确把握。本文第三章从限制表决权、罚款、责令改正三种常见处罚措施分析有关大额持股披露制度责任规制存在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对专业投资者处罚较重,打击其投资积极性;对敌意收购人来讲处罚较轻,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因此本文第四章就从问题根源入手,追究专业投资者与敌意收购人不同程度的责任,使之与两者主观恶意相适应,提升证券市场监管效能,保护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