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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制度是与行政判例有关的先例识别规则以及判例的汇编、废止、适用等制度的总称。它存在的内在根据是行政法律规则的空缺结构和司法权优越的政治理念。行政判例制度不仅仅是英美法系的专利,大陆法系国家也都建立起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判例制度。我国建国后否定了行政判例的地位。为适应我国当代体制改革的需要,满足公民的权利需求,预防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及实现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我国有必要建立行政判例制度。而且我国判例法的传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指导审判的做法和法官素质的提高、裁判文书的改革都为建立行政判例制度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基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律现状以及两大法系逐步融合的态势,我国应建立成文法主导下的行政判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