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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因雇佣与承揽这两种法律关系在表现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在有损害后果产生的情况下,二者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又有较大差别,因此当事人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区分二者的基础上,认定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及当事人各方利益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唐旺海诉刘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为主线,通过深入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重点研究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所在及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过失责任制度等。笔者认为本案最终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原审和重审做出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原审准确把握住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之处,将原、被告关系认定为承揽合同,并认定因被告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指示上有过失,而承担25%的赔偿责任,该判决结果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是适当的。重审判决认定原、被告构成雇佣合同关系,其在该事实认定上存在偏差,据而做出的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也不适当。笔者认为,区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必须抓住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即提供的劳务与接受劳务方经营活动的关系及接受劳务者注重的是有形的劳动成果还是提供劳务的过程。在该类案件中,因雇佣与承揽在特征和表现形式上存在交叉地带,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上又存在模糊之处,仅凭社会经验和初步的分析判断往往不能明确区分。然而,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归责原则又有较大区别,导致一旦有损害后果发生,合同双方责任认定不清,为使受损方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减少社会纠纷,必须从法律关系上理清二者的相似之处与不同点,并掌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过失责任制度,进而在产生纠纷时,准确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本文通过分析雇佣与承揽及定作人过失责任制度等法律问题,不难发现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与立法上还存在许多漏洞,进而力图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和对策,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经验和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