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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某一特定事项达成的合意,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植根于契约自由精神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合同法制度与其他民法制度区别的重要标准。但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逐渐频繁,社会生活对法律提出了更高要求,与以前简单的商品经济相比,现在商品交易形式不断复杂,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彼此连续、相关。再遵从绝对的合同自由,而不关注任何第三方的相对性原则,已经渐渐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平衡交易各方的利益了,于是在各个交易领域均出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的突破情况。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的一般理论,具体论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和产生的理论基础,认为其是由法律主体所具有的平等性原则、契约自由和对价原则决定的,植根于当时传统的经济基础。后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渐渐开始出现了相对性原则适用的突破,并对这些突破进行了价值分析,阐述了其产生的正当性。第二部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总体情况下是适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在此前提下,由于参与施工的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以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保护弱者等司法观念的强化,于是出现了相对性原则适用的突破情形,主要集中在施工主体对工程款项的主张和质量责任承担等方面。第三部分具体论述了相对性原则在施工合同中的突破情形。在施工主体对工程款项的主张方面,一般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在发包人未及时付款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分包人也可以在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主张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我国绝大部分的施工主体实际施工人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认为这项权利是突破相对性原则的创新,造成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案件逐渐增多,该条款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也出现了诸多问题。文章分析了诸多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最后认为这项权利与代位权相通。并在实际施工人诉讼的过程中,分析了参与诉讼各方的诉讼地位,实际施工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等,并提出实际施工人主张诉权时应注意提供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在质量责任承担上,若所建工程质量不合格,实际施工人、分包人与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对实践中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认为应明确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代位权属性,以明确实际施工人行使诉权的条件,防止实际施工人滥用权利不顾其他直接起诉发包人,造成发包人不必要的诉讼浪费,为审判实践中的诸多争议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