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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纠纷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使得我国劳资关系的深层次矛盾逐步凸显出来,客观上要求我们尽快探索出协调劳资关系矛盾的良方,促使劳资关系早日走上和谐之路。作为解决冲突的一种重要机制,集体谈判是西方国家劳资双方进行利益博弈的一种基本途径和国际惯例,中国集体谈判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集体谈判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是以企业谈判为主,由于目前的体制制约,企业谈判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少弊端。因此,在建设中国集体谈判的长效运作机制过程中,除了要对集体谈判制度本身进行规范外,还应着力推动集体谈判制度由企业谈判向行业谈判转变,实现中国劳资关系调节的制度创新。集体谈判制度起源于西方,通过上百年的发展才不断走向成熟,从世界范围看,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禁止到承认和支持的历程。由于各国市场发展状况、历史条件、主体构成、利益关系、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差异性,集体谈判的模式是多样而复杂的,从而形成了不同的集体谈判结构模式。纵观西方主要国家集体谈判的结构,大致都可以分为企业级、行业级(即西方国家所称的产业级)和全国级的集体谈判。其中,以行业级谈判为主的是西欧诸国和澳大利亚,在这些国家,各行业工会(即产业工会)作为谈判主体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行业级别的集体谈判中最成功的国家便是德国。可以说,德国没有企业工会,德国的工会是按照行业(即产业)原则建立的,虽然所有的产业工会均参加了德国唯一的全国性工会组织——工会联合会,但德工联并不直接参与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是各行业工会和雇主组织之间的活动,德工联只是为下属工会提供一些服务或政策性的指导。德国的各行业工会在与雇主组织的集体谈判中,形成了一套成功的做法,使德国成为劳资矛盾较少,劳资关系和谐的国家。因此,行业级集体谈判已在西方有了较成熟的制度框架及成功的实践经验,在调节中国的劳资关系,解决中国劳资矛盾的时候,不妨可以对西方的行业级集体谈判进行移植和再造,让行业级集体谈判在中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探索行业级集体谈判,通过制度建设来促成劳资双方摒弃对立、谋求合作,一定能推动劳资关系早日走上和谐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