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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经济活动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市场领域的不断扩大与经营行为类型的日新月异,在给中国经济带来空前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经营活动中失范行为的激增,并直接导致市场秩序的不稳定甚至混乱。与此同时,统一合理的市场规则的缺失更是加剧了失范行为的出现。因此,建立与维护一个正常的市场秩序成为当前经济生活的主题。非法经营罪是现行刑法新设的一种犯罪,其主要内容是从已废止的投机倒把罪中分解而来。一定程度上,它方便了执法者对违法经营类案件的处理。有关非法经营的刑事案件如何处理,不仅关系到市场秩序的规范、市场环境的完善,同时也涉及公民和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因此它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有必要进行专题研究。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依法确立的对禁止、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件的市场管理秩序。在市场管理秩序前加上准确的限制性定语,可使本罪的客体具体化,犯罪对象明确化,而不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随意解释,无章可循。该罪文字表述比较概括,尤其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此罪理解和处理不统一的情况,一些学者认为本罪是继79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之后又一小“口袋罪”。笔者认为这类观点值得商榷,非法经营罪不是一个“口袋罪”。非法经营罪是以存在合法经营为前提的。换言之,如果某种商品或服务根本不允许经营和流通,就没有合法经营和违法经营的问题。经营这些根本就不允许经营的物品本身,不存在非法经营问题。在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上,实践中出现一些混乱和复杂的情形,是缘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以非法经营罪的核心及构成要件分析为依据,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准确性提出质疑,并具体阐述了笔者的观点。本文通过对“非法经营”的概念解读,对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情节、犯罪竞合、与相关犯罪的罪间界限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应有之意,厘定了该罪的法律特征,旨在使司法工作者对该罪进行合理定位。最后,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和适用非法经营罪的角度,提出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