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处罚法第16条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该项制度成为目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通过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诸如执法范围不明、权力归属不明、职责脱节等问题的阐述,从专门立法、权力归属、执法体制、政府机构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一些设想。 除前言及结语外,正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相关概念、特征。鉴于诸多专家学者及执法工作者在使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概念时常常混淆,本文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辨析,以正视听。 第二部分,阐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这项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进,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1997年初开始截止2000年9月为试点的启动阶段。第二阶段,自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文)为标志进入了试点规范化的阶段。第三阶段,自2002年8月至今,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为标志进入全面推广的阶段。 第三部分,介绍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的主要法律和制度规定。 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全国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原则上应当是7+1,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但是在实践中,各地人民政府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能大部分都超过了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内容。同时,各城市城管行政执法存在不同的体制。 第四部分,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阐述执法依据、执法范围、管理体制、与有关部门关系、执法手段、自由裁量权、与民间态度冲突等七个问题。 第五部分,对构建和谐社会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的思考。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的法治社会,而实现法治的和谐社会,关键之一就是要实现依法行政。城市管理结合执法面临的困境,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遇到的阻碍。要摆脱目前的执法困境,必须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更加理性地作出判断和选择,以期待完善行政执法质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在构建和谐社会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之间寻求平衡点,实现社会和谐与行政执法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