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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由德国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该原则通过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禁止或限制行政机关行为的随意变动,从而对规范行政行为、建立责任政府、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法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与西方较为成熟的研究相比,我国行政法学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才刚刚起步。虽然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次在行政法领域体现出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被誉为一次立法性的突破,但纵观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不难发现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缺失。
本文通过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考察及学理分析,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同时,结合中国行政法之现状,提出在中国行政法中确立并完善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想与建议。在结构上分为三章:第一章是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概述,主要阐释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与历史发展演化,并探讨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学说基础;第二章是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包括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保护方式,信赖保护原则在抽象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复效行政行为中的适用,并以行政承诺、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为例,探讨了信赖保护原则在这几类特殊行政行为中的应运;第三章是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确立及完善,在阐述了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之后,通过对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发展状况的介绍,找出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被适用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与建议。本文在写作时采用了历史研究、法理分析、比较研究、社会学以及归纳、演绎推理等方法,力图通过全面的研究、科学的分析,提出独到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