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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有关刑事案件的裁判起着关键作用。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确定精神障碍状态、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定方法,历来受到各国法学界高度重视。 本文研究认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专业技术性特征极其明显:涉及精神医学和法学专业知识,具有回溯性且主观性强,鉴定主体与客体具有特殊性等等,疑难复杂程度极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如鉴定启动难、精神疾病诊断标准不够统一、责任能力评定不够规范、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作用甚微等,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可信度与公信力,也使鉴定工作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刑事裁判的焦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上述问题或可通过以下途径加以解决:加强控辩双方共同参与,改进鉴定启动机制;进一步提高疾病诊断和责任能力评定的统一化、标准化程度;抬高准入门槛、加强培训和监督以提升鉴定人素质,确保鉴定质量;在庭审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加强法官鉴定知识来提高鉴定意见的质证效率;多措并举化解重复多头鉴定等等。 通过这些构想和措施的落实,我们一定会完善提高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规范化和科学性,为刑事司法提供可靠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