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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补救程序。由于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主要是参照前苏联模式,在再审程序的启动上,强调国家干预权,忽视当事人处分权;在事实认定上,追求客观真实,忽视法律真实;在纠错程序上,注重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再审案件泛滥,“终审不终”的现象,不仅浪费了法院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削弱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进程。在人民法院改革向纵深推进,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完善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任务。 重构我国的民事审制度,我们应当克服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绝对化的错误倾向,重新确认民事诉讼目的,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兼顾纠正错误裁判与保持生效裁判稳定性、权威性,以实现判决既判力与判决瑕疵之救济的平衡,使社会正义与秩序相协调。 现代司法理念下,对既判力的维护依然是一个极为核心的原则。为了维护判决所确定的秩序,提高裁判的权威性、终局性,应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既承认既判力理论又设立再审制度。为了使既判力理论与再审制度协调发挥功能,要正确处理好二者的衡平关系,通过对再审提起条件的严格限制,设计有限再审的制度,以维护判决的终局性。 重构民事再审制度,应当取消法院决定再审,弱化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确立当事人为提起再审的主导力量。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方由检察机关抗诉。 构建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应该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再审不反复原则,实行一次再审终局。对它的提起范围应予以严格限制。将再审之诉的启动时限限定为6个月,自当事人知悉再审事由之日起始计算,但自裁判生效之日起满两年的,不得提起再审之诉。重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时,应当建立规范的再审复查程序,一个严格完善的复查程序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再审之诉是否合法的审查阶段,主要审查是否具有提起再审之诉的诉讼要件。二是再审之诉有无再审事由的审查,在审查的基础上对再审之诉的请求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