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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规定了具体的加重情节和相应的加重刑罚,抢劫罪作为最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虽然理论探讨和法律规定相对来说已比较成熟,但仍存在相当多的问题,特别是在加重情节的认定上,司法实践中经常产生歧义,对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影响颇大。本人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多次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八种加重情节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对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不仅要有罪状表述的客观情形,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和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评判。 文章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提出了对抢劫罪加重问题的研究; 第二部分分别论述了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 1.对入户抢劫认定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本人认为“户”是供人居家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入”的客观表现是非法侵入;“入”的主观心理态度主要有入户前具有抢劫故意、非法入户后具有抢劫故意及合法入户后具有抢劫故意等四种情形;转化型入户抢劫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 2.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认定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本人认为小型出租车不属于刑法第263条2项的公共交通工具;单位内部的班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认定;车下抢劫仍然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之上抢劫;对公共交通工具不要求实际承载多名乘客;对公共交通工具要求正在运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为公然抢劫;在“黑车”上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对多次抢劫认定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本人认为在同一地点较短时间内连续抢劫的不属于多次抢劫;按照总的计划连续抢劫数人是否属于多次抢劫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多次抢劫的每次抢劫都应达到犯罪程度;抢劫预备、未遂可以成立多次抢劫等。 4.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认定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本人认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主观心态应仅指过失,不包括故意,并对抢劫杀人案件的罪数形态以及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了具体分析。 5.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认定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本人认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否以被害人相信行为人是军警人员为前提,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此军(警)种人员冒充彼军(警)种人员不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了军警人员但并未将其作为抢劫手段时,不应认为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使用暴力;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修改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 6.对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本人在论述其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为人必须明知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而抢劫的才能适用此项规定,并认为《解释》将此情节的抢劫对象严格化不妥。 7.对持枪抢劫的认定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本人认为这里的“枪”应指真枪,只要抢劫时“携带”有“真枪”,并且“出示”或“声明”,就应认定该情节成立。 8.对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认定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本人认为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该类物资,且灾民抢劫的也应适用该情节。 第三部分对文章进行了总结和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