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改革与宪法——兼论“良性违宪”和违宪的最高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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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社会大转型时期,宪法的变动实属正常,宪法和法律的“废、改、立”就是发现、认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精神世界的社会法则、政治法则和道德法则的过程,而不是发明、创造自然法则。一切违背自然法则的人定法(即成文法)也就不是良法和善法,在改革和发展中终将被不断废止和修正!发现、认识成文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或背后的)自然法(则),使成文的宪法和法律不断修正,使之符合自然法(则),是人类社会发现真理、认识真理和运用真理的自然历史过程。宪法的打破要分良性还是恶性。  学界争论“良性违宪”是否应予肯定问题已久,笔者认为,“良性违宪”其实并不违宪,作为现行宪法指导思想的“邓小平理论”是其合宪的最高依据。包含“三个有利于”、“实事求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思想的“邓小平理论”入宪并且作为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判断一切改革举措是否违宪的最高宪法标准。  笔者从“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宪政宪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考虑,权衡利弊,主张改革时期暂不宜建立专门违宪审查制度,设立违宪审查机构。否则政治体制和其它体制改革都将很难快速、顺利推进。目前,须要彻底破除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有待逐步深入和全面推开,旧的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利于市场经济形成的各种体制还有待于破除,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各项民主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必须建立在宪法本身是“真、善、美”的前提和基础之上,而现行宪法本身有待于不断修正和完善;新、旧思想、观念、理论的冲突和交锋在社会转型时期是复杂的、长期的。“新生事物”刚出现时,往往很难有共识,常常保守思想占上风,此时判断是否违宪,容易形成多数派的专制,而真理有时却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只有到改革基本完成,社会也从初级阶段进入更高阶段,宪法也从“改革宪法”演进为“真、善、美”的“宪政宪法”,那时建立和实施专门违宪审查制度方为理性与可行。  片片树叶(条条)会更新,圈圈树皮(框框)会突破,但以“人本、自由”为根本的民主、法治之树却会随着旧的条条框框的更新和突破,变得越来越壮大!这是变与不变的对立统一,条条框框会变,但以人为本的民主法治之树的根本不会变,而且,随着条条框框的改变,这棵“人本、自由”的民主、法治之树却会生长得更加根深蒂固、更加树大杆粗、更加郁郁葱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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