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中央在新时期内面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出了全新的总体目标即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它的提出带来了执政理念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我国将逐步由国家控制社会转变为国家与社会合作进行良性互动的历史新阶段,加快建立多元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模式。社会组织是连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作为重要的国家治理主体之一,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建设的作用,是创新社会治理必须要着力解决的重要现实问题。与人大、政协、政府等其他协商渠道相比,社会组织协商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第三方优势和基层来源优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自然具有特殊价值。当前,社会组织协商发展势头强劲,实现了多元主体间的有效衔接,这就加快了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同时,社会组织协商不仅拓宽了有序诉求渠道,充分发挥治理主体作用,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而且激发了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然而,社会组织协商在我国还是刚刚起步,虽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众诉求的理性有序表达,使公共利益得以实现,但是毕竟发展时间尚短,而且受资源匮乏、社会观念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协商实践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思想观念滞后,实践活动贫乏,主体发育不足,以及协商平台有限等方面。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社会组织协商相关制度建设的缺失、社会组织自身协商能力有限以及协商机制不健全等。社会组织协商能够得以广泛开展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没有现代化的公民,就没有现代化的协商民主,更没有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因此,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下,应着重强调培育公民协商精神,提高公民平等参与协商的意识;从国家治理体系层面来看,应加快建设社会组织协商的法制化进程,推动协商民主体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同时,应拓展社会组织协商的有效渠道,强化社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间的交流对话;从国家治理能力层面来看,应着眼于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协商能力,促进协商成果的有效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