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体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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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公众参与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必需品,要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判案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审判结果,就必须经得起舆论的监督。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广播、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介已经逐渐被网络媒介所取代,依托于互联网作为发展平台的网页媒体、手机APP等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和信息交流的主流媒介。并且伴随着人民民主法治观念的不断提升,网络媒体所引发的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也日益明显。网络媒体对司法活动发挥的积极作用表现在:创建平台,使得公民的意愿得到真实充分的表达;声援正义,促使司法人员积极追求事实真相;揭露腐败,有利于实现最大可能的程序正义。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对于司法程序来说,网络媒体监督也无疑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媒体监督在促进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同时,也给司法活动带来了重大舆论冲击,给司法改革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网络媒体影响司法较之传统媒体展现出了新特征,尤其表现在网络媒体的广泛性、交互性等特征上,这使得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时刻暴露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在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环境条件之下,如何平衡网络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之间的价值冲突,依然是当下极其重要的议题。2017年,“于欢案”再次引发了网络舆论的风潮,通过对本案的梳理与分析得出媒体的过度报道给司法活动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加重了法官办案的压力;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纵观其他重大舆论案件,网络媒体报道司法案件也同样存在诸多问题,且媒体行业自律性又不是很高,因此得出需要对网络媒体报道司法案件进行法律规制的结论。司法独立是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前提和程序保障。网络媒体报道对司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网络媒体监督权的越位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两者之间的紧张与冲突关系的表现形式为:轻微时会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产生影响,严重时甚至会造成“媒体审判”的恶性后果。为了处理网络媒体监督权的越位问题,探寻网络媒体自由的边界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接下来对国际和部分国家在处理网络媒体自由边界问题上的做法进行了归纳概括,并对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规则模式进行了分析。马德里准则对媒体自由的限制提供了国际标准,美英两国通过“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规则”、“严格责任规则”对媒体自由进行了限制。虽然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但借鉴并不代表生搬硬套,所以基于我国国情提出了“最低限度原则”。根据“最低限度原则”的内在要求,本文对我国媒体自由的合理边界进行了浅析。边界问题解决了,就要考虑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规则模式。在借鉴了高一飞教授总结的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三种规则模式下,对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选择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对网络媒体进行法律规制离不开现有法律法规的充分落实,也离不开新闻立法、新闻发言人制度、异地管辖制度等宏观制度层面的建立健全。除此之外,法律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媒体行业自身参与的辅助,对此应当完善媒体行业规范。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希望本文的写作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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