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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与人的生命与健康紧密相连。医疗行为以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延长生命为目的。正是因为医疗行为这-特质,虽然医疗行为对人体生命健康具有一定的侵袭性,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却被当然的认为具有正当性。但是,随着二战中医疗人体实验的曝光,以及人权主义思想的展开和国民权利意识的不断高涨,人们不再相信医师们会追求患者的最大利益,医疗行为的正当性不断受到质疑。人们主张自身是医疗行为的主体,医疗自主权逐渐成为一项基本的权利。现今,在中国的医疗实践中,医患之间的关系越发紧张,患者对医师的医疗行为充满各种质疑,甚至衍生出职业医闹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职业。所以,本文认为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探讨医疗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以充分说明下的患者同意说为中心研究分析医疗行为的刑事违法阻却事由,从医疗行为的范围与性质入手,在主张医疗行为伤害说的基础上,概括评析了刑法学界对医疗行为的各种违法阻却事由,在衡量各种事由利弊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充分说明下的患者同意说。并分析了作为医疗行为违法阻却事由的充分说明下的患者同意说的具体要件及例外情形,最后讨论了违背该原则的医疗行为,即专断医疗行为该如何刑事归责。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界定了医疗行为的概念及从刑法的角度确定了本文研究的医疗行为范围,主张需要进行刑事归责的医疗行为是指出于医疗目的,对人体侵袭程度高,且该医疗行为可能对身体完整性或身体机能的改变产生不可逆转的作用,并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医疗行为。随后分析研究了医疗行为的性质,主张医疗行为伤害说,符合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章从理论上介绍了医疗行为的各种刑事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业务行为、hu患者同意说、结果价值说、行为价值说,并对各种学说进行了简要评述,在整合各种观点的基础上,选择了以充分说明下的患者同意说作为医疗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第三章分析阐述了作为医疗行为违法阻却事由的充分说明下患者同意说的具体要件,从充分说明的主体、说明的方式、同意的主体、同意的形式、同意的范围和同意的例外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主张医疗行为的说明主体是医师,以口头交流方式为原则;并主张同意的主体是患者,对于家属的同意权必须进行限制,特别是家属行使拒绝医疗权的前提必须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第四章论述了违背充分说明下患者同意说的专断医疗行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追究何种责任。本文主张专断医疗行为有罪说,违背患者意思的专断医疗行为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由于医疗行为本身所附带的治愈性价值,所以对于专断医疗行为的量刑必须轻判,以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最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探讨了专断医疗行为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