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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文化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各种现代化的新型纠纷激增。由于法律滞后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解决新型纠纷的需求,人们开始注重发展更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简便快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但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不具有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终局性以及强制执行力。因此,我国的诉讼纠纷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两者在纠纷的解决上各有利弊、相互补充协调,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可能完全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利用自身的优势有效地对司法和诉讼补偏救弊。如何使非诉讼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协调共存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对于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以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为了解决日益激增的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世界各国立足基本国情不断发展和完善了各具特色的非诉讼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衔接制度。而在我国众多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人民调解制度有着“东方经验”之称,是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杰出代表。文章首先对非诉讼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衔接制度以及相关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简单表述,比较分析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缺点进而明确了推进非诉讼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衔接制度的重要意义。接着以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为中心,分析我国非诉讼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衔接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和借鉴国外非诉讼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制度,以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为中心对我国非诉讼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衔接制度立法的制定和完善、诉前调解程序、司法确认程序以及相关配套保障机制的改进提出建议,以期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非诉讼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