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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通过和施行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已经固化为法律制度,中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达到新高度。监察机关的成立牵扯到一系列权力具体运行的问题。鉴定措施作为一种法定调查措施,在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调查实践中,监察机关对鉴定措施的运用还不完善,对鉴定意见的认知存在偏差,使得鉴定措施的作用被矮化。主要表现为:在监察调查中鉴定措施运用意识不强、缺乏对外委托鉴定的机制、鉴定意见审查和评断不力。因此在监察调查中如何科学有效地运用鉴定措施成为一个亟需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涵盖四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监察调查中鉴定措施运用的法理分析。一是通过对监察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来探讨,分析监察调查权的权力属性,进而说明监察调查权的特点。二是以监察调查权为基准,对鉴定措施的概念进行剖析,浅析鉴定措施和司法鉴定的区别,说明鉴定措施在监察调查中的作用。三是阐述监察调查中鉴定措施运用的法律依据,为下文分析监察调查中鉴定措施如何运行提供良好的基础。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监察调查中鉴定措施的适用和程序。首先,从整体上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区别,说明监察机关的成立确实有利于国家集中力量科学全面反腐。其次,从法律层面对进行简要说明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涉及的案件类型。再次,以监察调查权涉及的案件类型为基本参考点,分析监察调查措施所涉及的鉴定类型。最后,在前两者的基础上,从提出专门性问题、收取鉴定材料和遵循法定程序三个角度论述监察调查中鉴定措施适用的条件。第三部分详细地剖析了论述监察调查中鉴定措施运用的特点和现状。一是分析监察调查中鉴定措施运用的特点,从鉴定措施适用的对象、涉及的案件、时效的角度、发挥的作用等五个方面分析鉴定措施在监察实践中的特点。二是从监察调查中鉴定措施运用意识不强、缺乏对外委托鉴定的机制、鉴定意见审查和评断不力三个方面分析鉴定措施的运用现状。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是监察调查中鉴定措施运用的规范化构想。一是以监察调查中鉴定措施适用的特点为理论基础来初步拟定鉴定措施运用的具体原则,包括必要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保密性原则、严格审查原则和选择适用原则五个,这是监察调查中鉴定措施运用的指导准则。二是规范监察机关对外委托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鉴定材料的收集、固定和保全;第二,委托鉴定的决定;第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及委托鉴定的手续。彻底分析监察调查中机关对外委托鉴定的程序。三是从监察机关本身探讨设立技术部门的问题。从可行性、必然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公安机关技术部门的运行为参考,研究监察机关技术部门的具体运行机制着手,以促进监察机关更好的运行鉴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