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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是近年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各种法规、解释的接踵出台,似乎也只是在做着修缺补漏的工作。商标与商号法律属性的相似、国家对商号权立法保护的不足以及商标权与商号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相互分割,构成了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法律层面的原因。而在行政管理体制上,我国实行商标注册与商号登记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无疑又进一步加剧了两者的冲突。至于如何判断商标权与商号权是否构成冲突,文章提出了四个认定标准,首先是前后两个标识相同或近似,其次是前后两个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起了相关公众的误认,再次是请求保护的标识必须已注册或登记,最后是在先的标识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当商标权与商号权被认定构成冲突后,接下来就应考虑如何解决两者的冲突,而所有合乎理性的解决问题之道无不是遵循一定的原则的,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问题亦不例外。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导解决一切民事法律纠纷的“帝王条款”,其将无可争议地适用于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之中。另外,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在调整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中还存在诸多空白,因此很有必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漏洞。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今天已被各国普遍奉为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最基本的原则,我国也不例外。但是解决权利冲突事实上是寻找各权利人之间以及各权利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在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同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制止“混淆的可能”是保护标识的核心问题。因为标识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进而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法律保护标识权利的目的也在于通过禁止假冒、消除来源混淆以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在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问题时,遵循禁止混淆原则是保护标识性权利的内在要求。针对引起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结合解决两者权利冲突的原则,可以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提出解决两权冲突的对策。立法上,提升商号权的法律地位,统一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规定,加强对知名商号权的保护;司法上,法院应根据最新的法律文件精神,积极地直接受理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案件;行政管理上,值得注意的是,文章独创性地提出了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标识权利冲突行政裁决机构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