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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美双方协议相互解除禽肉产品相关禁令,由中国对美国冷冻禽肉及制品开放市场,而美国则承诺对中国熟制禽肉制品开放市场。但是,美国却在中国履约后拖延对中国禽肉制品开放市场,更于《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第“727条款”中以限制政府资金使用途径的方式将中国禽肉制品拒之门外。为维护本国在WTO协议下的合法权益,商务部于2009年4月将美国诉至WTO。就在“中国诉美国禽肉进口措施争端”解决程序向前推进的过程中,2009年10月,美国总统签署通过了《2010年农业拨款法》,其中以第“743条款”取代了“727条款”。从字面上看,“743条款”的内容似乎放宽了“727条款”对中国禽肉出口美国的限制,但根据该条款规定,美国农业部要使用财政资金检验中国禽肉体系需要满足一系列苛刻标准,并经历十分繁复冗长的程序,这严重阻碍着中国禽肉制品对美出口的实现。为了有理有据又有力地应对美国“743条款”可能给中国国内禽肉产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有必要分析该条款的性质并判断其是否构成国际贸易壁垒。“743条款”出台不久,尚未见到官方中文译文,所以,笔者在引言中简要介绍了美国“743条款”出台的背景,并在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该条款主要内容。接下来,在第二部分,笔者对照《SPS协定》规定的SPS措施定义,对“743条款”的性质加以分析。从其实施目的、实施效果和措施形式入手,得出“743条款”构成SPS措施,属于《SPS协定》约束范围的结论。确定了“743条款”的SPS措施性质后,笔者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着力对《SPS协定》的主要原则,包括科学证据原则、风险评估和适度保护原则、非歧视原则及等效性原则在协定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展开分析;在此基础上,又结合WTO经典争端案例,进一步对各原则的内容及其涉及的争议点进行研究。其中:科学证据原则的研究重点是科学证据“充分性”的认定及该原则与“临时措施”的关系;风险评估与适度保护原则的分析重点是风险评估的考量因素、适度保护的基本要求、适当保护水平与具体措施的关系这三个问题;对非歧视原则的研究集中在判断SPS措施违反该原则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上;对等效性原则的分析则围绕该原则的重要性及其不断具体化、可操作化的进程展开。最后,对照文章第三部分中对《SPS协定》各重要原则含义的分析,笔者进一步分析美国“743条款”的性质,并得出该条款违背了《SPS协定》的科学证据原则、风险评估和适度保护原则及非歧视原则的结论,论证了“743条款”的贸易壁垒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