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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变革的时代,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也面临着变革的机遇与挑战。刑事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程序,对于发现实体真实和对被告人进行必要的救济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功效。但是,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在立法设计和再审理念、价值等方面存在先天的不足,问题较多。其中,刑事再审理由是刑事再审的核心部分和提起再审的关键所在,地位和功能非常重要,但是现有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性、可操作性,导致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较为随意,不仅影响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使得被告人面临被重复追诉的危险,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目标也难以实现。我国再审理由存在的弊端和不足主要缘于实体真实主义、程序工具主义、客观真实主义等刑事再审理念。刑事再审理由的设置是一个多种理念、多元价值、多种利益相互平衡、妥协的产物,应在法的安定性和法的真实性、公正和效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等一系列矛盾关系中进行价值的选择和权衡。本论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刑事再审理由概述,论述了刑事再审理由的概念、特征、类别、地位和功能;第二部分刑事再审理由的理论基础,首先论述了域外刑事再审理由的理论基础——既判力理论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然后具体分析论证我国刑事再审理由的理论基础,如再审理由的哲学基础、实体真实主义观、程序工具主义观、客观真实主义刑事证明观;第三部分域外刑事再审理由的立法考察,重点对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理由的法律规定考察,同时在考察、分析的基础上论述大陆法、英美法国家刑事再审理由法律规定的特点;第四部分我国刑事再审理由的立法现状及其问题,重点分析我国刑事再审理由存在的问题,论证我国刑事再审理由主要存在职权色彩浓厚、具有不平等性、人权保障意识淡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理由等问题;第五部分我国刑事再审理由的重构,主要从我国刑事再审理由的理念重构和制度重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