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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中国市场的重要经济主体,要实现创新转型,需要调动中小企业的创新潜力,提升其经济活力。然而,由于创新的外部性、公共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企业的创新积极性被严重削弱。为鼓励企业创新,政府近年来不断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在学术上也引发诸多讨论;部分研究发现税收优惠在企业层面的实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行业环境、制度环境和社会发展状况等外部因素,以及企业规模、产权性质和高管背景等内部因素。机构持股也是影响企业创新的重要因素,积极的机构持股可以改善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降低代理成本,从而推动技术创新;然而也有文献证明短视型或投机型机构持股则会对企业发展战略产生误导作用,降低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因此本文在研究税收优惠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性的同时,结合中国市场背景和机构投资者的多元化发展趋势,考察中小企业异质机构持股对创新的影响及其调节作用。此外,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融资困境,一方面融资约束会阻碍资金流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并引发创新投资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部分研究显示在融资约束的压力下,经理人能够更加积极地提高运营效率和业绩。因此将融资约束这一重要条件纳入研究,考察税收优惠以及机构持股在融资约束条件下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以丰富中小企业创新的研究成果。遵循以上研究思路,本文以中小板上市公司为样本,首先,研究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的相关性;为合理评价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不仅选取常用的研发投入对创新进行衡量,还将专利产出分为发明专利与低质量专利两类,试图检验税收优惠能否激励企业切实提高创新水平。其次,从异质性视角出发讨论基金、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券商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并检验异质机构持股对税收优惠实施效果的影响;最后,选取融资约束指标,通过分组检验探讨在融资约束条件下,税收优惠和机构持股对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切实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推动中小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增加发明专利;机构持股对中小企业创新和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具有异质性影响:基金持股在研发投入阶段对税收优惠的作用具有正向调节效应,在专利产出阶段则没有显著影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QFII)则是在专利产出阶段显著增强税收优惠的激励效果,提高专利产出的数量与质量;券商和保险持股则没有体现显著的调节效应。加入融资约束这一条件后,税收优惠的激励效果及机构持股的调节效应发生显著变化:(1)税收优惠在高融资约束的情况下,能够更好地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2)基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持股(QFII)在融资约束较低的情况下,能够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推动中小企业创新投入水平和专利质量的提高;然而在高融资约束条件下,基金持股不利于企业创新效率的提高,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更偏向于高速低质的专利成果;(3)券商持股在融资约束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没有显著影响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在高融资约束条件下,却能够改善企业的创新状况,提高专利成果的质量。(4)保险持股在融资约束条件下没有显著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