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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两岸四地交往日趋频繁,人民祈盼台湾回归、实现祖国统一的愿望更加迫切,然而,各地现行的社会制度、法律体系以及政治上的对立,客观上又为人们的正常交往设置了障碍,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难以得到及时、公正解决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力图借助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国内地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存在的平行诉讼问题,探索解决平行管辖权冲突的方式方法以及应遵守的原则,以期对今后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众所周知,中国两岸四地间法律冲突是人类历史上最复杂最具有特色的区际冲突,其中,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既是其最基本的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因为涉域外民商事管辖权的确定是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前提条件,直接影响实体法的确定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并最终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取得和保护。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会对两岸四地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一国两制”原则的实现。
本文共四部分,约计4万5千字。
第一部分为对中国区际民事平行诉讼概述,涉及四方面的内容,即中国区际民事平行诉讼的概念、特征、成因及表现形式。通过界定中国区际民事平行诉讼的含义,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阐明解决平行管辖权冲突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为中国各法域涉外民事管辖规则比较,主要归纳总结了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涉外民事案件管辖规则。香港适用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则,澳门和台湾地区深受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影响,各自管辖规则有着鲜明的特点,并且两大法系在短时间内难以融合,凸现了中国区际管辖权冲突的复杂性。通过比较各自规则的特点,为解决冲突问题打下基础。
第三部分为世界各国解决平行诉讼的立法与实践。英美法系的美英两国,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中止诉讼原则或禁止诉讼原则,较好地解决了本国州际或国际间的平行诉讼问题;大陆法系德国、瑞典等国家承认预期理论,拒绝国际民事平行诉讼问题的发生;《布鲁塞尔公约》等采用先受理法院原则,也成功地避免了欧共体国家间平行诉讼问题的发生。比较分析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作法与立法经验,对解决我国区际民事平行诉讼问题,能起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功效。第四部分为解决中国区际平行诉讼问题之思考。通过分析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必须坚持的原则,提出司法协商方式是目前解决涉港、澳、台平行诉讼问题的有效方法。进一步比较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各地区之间管辖规则的异同,找出其共性与个性,结合中国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及其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提出解决内地与澳门平行管辖权冲突应遵循“一事不两诉”、“协议管辖”、“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内地与香港平行管辖权冲突应“协调适用受诉在先”、“尝试适用一事不再理”、“灵活运用不方便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解决大陆与台湾平行管辖权冲突应借鉴欧盟“判决自由流动原则”,彼此确立“相同的管辖权规则”并“限制过度管辖权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