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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跨国民商交往活动的频繁发生,直接导致了国际民事、商事争议的大量发生。由于各国间存在着法律制度的根本差别,各国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出自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加之各国司法制度本身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相对自由,导致了国际诉讼竞合问题的产生。诉讼竞合固然可以为各国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使得当事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司法救济手段,但其结果往往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存在相互矛盾判决的危险,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当事人的负担,给国家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彼此的判决带来诸多困难。 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司法的视角,全方位地研究了国际民事诉讼当中的诉讼竞合问题,整篇文章共分七个章节。 在第一章中,文章从界定国际诉讼竞合的定义入手,对国际诉讼竞合所涉问题进行整体剖析。划分了国际诉讼竞合的类型,分析了国际诉讼竞合产生的社会基础和法律因素,指出了其存在的合理因素以及带来的诸多法律问题。 为了寻求更为合理的解决国际诉讼竞合的途径和办法,推动国际社会和我国关于此方面法律制度的调整。本文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详细阐述了国际社会两大法系国家,尤其是英、美、日等国家关于规制国际诉讼竞合的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考察分析了现今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条约对国际诉讼竞合问题的解决办法。通过对上述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相关规定的评述和分析,指出了相关国家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和不足,为寻求解决国际诉讼竞合的途径和办法作出了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铺垫。 在第四章和第六章、第七章中,文章对我国关于规制国际民事诉讼竞合问题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了评述。指出了目前我国关于此方面法律制度规定上存在的方法单一、过分强调司法主权原则等问题。对我国在规制国际诉讼竞合问题的立法选择上,提出了合理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标准,坚持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确立先受诉法院原则和未决诉讼命令制度;谨慎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和规范协议管辖的立法建议。同时针对我国“一国四域”存在的区际平行诉讼的问题,在分析其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区际平行诉讼的特点,提出了关于我国区际平行诉讼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