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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法律问题已引起国外法学界的足够重视,利用侵权法上的制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整也已成为许多国家立法上的共识。然而这一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并未得到足够的关注,对该问题的研究也不多见。缔约当事人在合同缔结阶段享有何种权利或利益、对该种权利或利益如何进行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民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笔者希望本文对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法律问题所展开的讨论能够对法学理论研究及立法、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意义和写作的目的。第一部分主要探讨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对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问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将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行为定义为“第三人故意干涉他人的缔约过程,导致他人正在缔结的合同未能成功缔结的行为”;其次,该部分还对各国法学理论对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行为的调整方式进行比较研究;再次,该部分对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行为的发生时间和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对目前我国学界主张的“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行为的发生时间为从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始到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止”学说进行了反驳,并以意思表示理论为基础,提出“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行为发生时间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或未发出要约但已以其行为表明即将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后至合同成立时止”的观点。同时,对合同订立的过程进行考察,具体分析了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行为的具体手段。第二部分主要研究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行为应受私法调整的必要性。该部分首先反驳了有学者提出的“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行为侵害缔约人的承诺权”的观点,并以利益为视角,提出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缔约人的缔约利益,给缔约人造成了“纯粹经济利益上的损失”。然后,把缔约利益放到“利益”与“私法”这两个大范围中进行考察,具体的逻辑思路是:所有的利益都可能会受到侵害,缔约利益是一种利益,也可能会受到侵害。当利益受到侵害时,利益主体会产生救济的要求;缔约利益属私法上应获正义性评价的利益,应受私法保护。从而为缔约利益的私法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主要尝试构建我国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侵权责任制度。该部分主要论证了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行为应由民法中的侵权法调整,并结合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行为的特殊性,分析提出了第三人干涉合同侵权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为判定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行为提供了认定标准。结语部分主要比较分析了国外调整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行为的立法例,对我国在将来制定侵权法时如何调整第三人干涉合同缔结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