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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它不仅具有形式意义且具有实质意义,在形式上只是一种记载公司规则的文书,成立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而实质上则是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处于重要位置的规定公司组织、运作等重要内容的规范。公司章程自治最终体现在公司股东自治,其核心就是股东自治。股东往往在公司章程中自主设计公司治理的规则,使章程成为股东自治的基础与公司管理者行动的指南,保障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公司章程自治的法律化促进了公司法的产生,公司法规范着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而章程“与时俱进”的灵活性又在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影响公司立法,从而在公司立法与公司章程之间形成互动关系。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由于对公司章程的功能认识不足,公司章程较之《公司法》而言,显得微不足道。实践中,公司设立过程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制订公司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大力推行章程样本的“指引下”,成为了“填空”题。章程规则重复着公司法律的规定,众多公司章程千人一面,仅仅成为了公司登记的必备手续而已。公司章程中的股东自由意志消失殆尽,其中难以发现自主的制度安排与创新,更缺乏细致的、可操作的公司内部规则。一方面是公司章程在公司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和厚重的公司法理论,另一方面是章程自治在我国公司实践中的缺失,即轻如鸿毛的公司章程。正是缘于此,本文以公司章程规则与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关系为主线,引出对章程自治维度的分析,除前言和结语外,分为公司章程之理论依据、公司章程规则与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关系考察、公司章程自治的维度和章程自治在我国的缺失和完善四个部分,在对公司章程概念、性质和公司章程自治内涵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公司章程规则与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关系考察,以比较分析的方法,研析出适用于不同公司类型的章程自治规范,从而找到能够揭示公司章程自治维度的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章程自治在我国的缺失和完善措施,以期通过章程实现公司的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