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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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患者权利意识的高涨,医师和患者地位的改变,患者逐渐摆脱了对医院崇拜服从的心态,传统和谐的医患关系已明显受到冲击,医患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且赔偿金额日益看涨。  本文所谈到的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特殊的诊疗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而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竞合责任,从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考虑,应允许当事人选择提出对其有利的请求权。而法律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标准,在考虑法律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应根据患者的不同诉求来确定具体归责原则;在处理医疗侵权案件中,判断医疗机构的过错时,要对当时的医学水准及医方具体的诊疗条件、诊疗环境、诊疗过程予以综合考虑,医院在从事有风险的诊疗行为时,必须向患者或其家属履行告知义务以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否则也应认定为存在医疗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医疗侵权纠纷在举证责任上实行过错推定,是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应值得肯定。认为是否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是法院受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和前提条件;如果医疗机构不提出鉴定申请,则属于举证不到位。作为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民法通则》的下位法,不能与民事基本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医疗损害赔偿实行限额赔偿,对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一定限定具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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