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是因为股东会决议在召集程序、决议方法以及决议内容等方面存在着不合乎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方面的要求而使决议存在瑕疵,从而对决议的效力状态存在争议的一类纠纷。而公司股东会决议诉讼制度则是针对该类纠纷设置的专门诉讼救济手段。由于该类纠纷事件往往涉及较多主体的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性,因此在设置公司股东会决议诉讼制度时就需要考虑到该类纠纷的解决特别要兼顾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与划一处理、第三人的程序保障以及诉讼经济的维持等诸多方面的特殊性要求。但现实中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当前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概括性和不完整性,所以在运行该诉讼制度以解决该类纠纷时,便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本文针对该诉讼制度存在问题较多的几个方面,通过比较法的视角,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该制度的运行与发展情况,对我国公司股东会决议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寻求可行性建议。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通过两个小的案例引出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会决议诉讼制度在诉讼标的、适格当事人、判决效力几个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体包含三部分: 第一部分:公司股东会决议诉讼之诉讼标的。首先,本部分探讨了股东决议诉讼的类型,主要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诉讼类型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日本及韩国等国家诉讼类型的理论和实务现状,探讨了确立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和不存在诉讼的必要性;其次,在上文确立的股东决议诉讼类型的基础上,针对实务中股东会决议瑕疵呈现的几个比较复杂的情形,探讨了股东会决议诉讼标的三元论和一元论的主要理论,进而分析了在我国公司法的现状下,宜适用诉讼标的三元论来确定诉讼标的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公司股东会决议诉讼之适格当事人。本部分针对我国公司法在股东会决议诉讼适格当事人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制度情况,根据传统的适格当事人理论、法定诉讼担当理论及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等相关理论,分别分析了公司股东会决议各类诉讼的适格原告和适格被告的范围。 第三部分:公司股东会决议诉讼判决之效力。首先,本部分根据我国和其他国家及地区在公司股东会决议诉讼判决效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现状,结合既判力的相关理论和股东会决议诉讼事件的特殊性,分析了在该类诉讼中既判力主观范围进行片面扩张的不合理性及进行全面扩张的必要性;其次,本部分探讨了在判决既判力进行全面扩张的基础上,该通过哪些途径为既判力向第三人的扩张寻求正当性基础;再次,本部分就法院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诉讼判决溯及力的时间范围进行了探讨,认为该类诉讼判决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有限制的溯及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