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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初年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会理县因其川滇交界的自然地理位置和彝汉杂居的人文地理环境,出现了“军阀混战,匪患纵横”的局面,团练便趁机勃兴,并随局势的变化而发展,逐渐由“团练”发展成“团务”,其在基层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的权力从无到有、由小而大。民国十六年(1927)团务改革之后,刘文辉在其防区内建立起了军政合一的管理体系,团务系统兼具治安、行政和民政的职能,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文章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民国时期会理县的基层治理制度——团练制度的介绍,第二章是对团练制度下的基层解纷主体的分析,第三章是对团练制度下的基层解纷场所——讲理公所的梳理,第四章是对基层解纷方式——理讲的阐述。第一章为基层治理制度:团练制度。第一节对民国时期盛行于会理县的团练制度进行了介绍,会理县的团练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其在管理基层行政事务方面的权力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小而大的变化过程;第二节介绍了团保系统与基层司法的关系,团保系统本就可以起到“排难解纷以息讼累”的作用,也会“因公成讼而滋讼端”,因为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所以这主要取决于被公推之“绅粮”这一群体的个人修养。第二章为基层解纷主体:绅粮。这一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对“绅粮”的解纷传统进行了回顾。第二节为绅在基层社会中的角色,分别介绍了作为“局绅”的团务人员(局长、团总、团正),作为乡绅的乡约、客长,以及讲理员(亦称评议员)这几个群体。实质上,这些角色的参与者,绝大多数都为“绅粮”这一乡村精英群体。可见,由于会理县较为闭塞的地理环境,“绅粮”这一群体在民国前期的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影响力一仍沿袭前清,他们在基层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鼠牙雀角之细故的理息,免去了很多场民间械斗。第三章为基层解纷场所:各类公所。这些公所包括:讲理公所(城内讲理公所、城外讲理公所、各地方之讲理公所),以及由其发展而来的团务公断处和民事公断处。其中,城内讲理公所对应城内团务公断处,城外讲理公所对应城外团务公断处,地方之讲理公所对应地方之民事公断处。该制度是由前清的乡约制度发展而来的,在“排难解纷,以息事宁人”、“解除民众纠纷,免滋讼累”这个层面上的作用,与传统的乡约制度如出一辙。第四章为基层解纷方式:理讲。民国成立之后,会理县并未立即建立起新式法院,而是沿用旧有的县知事兼理司法模式,据会理县地方法院志的记载,其于民国三十年建立。而本文的时间节点是川政统一之前,在此时段内,会理县的基层解纷方式都是以理讲为主,审判为辅。对于理讲,大多数时候并非强制,所以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当地首人投报,向团务局、实业局、公安局等报告,或者直接向县署具控,但对于田土细故、婚姻家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细微”之事,局署大多会批示报告人报经地方理剖息事。这便是官批民调式的互动。另外,还有地方辅助官府查明案件情况或者缉拿凶犯的互动模式。结语部分则是对全文的总结和提炼。总体上来讲,民国时期会理县的基层解纷方式是理讲与审判相结合的。因为县知事并非地方选举产生,所以县知事更换频繁,县级司法的黑暗程度甚至超过其他地方。而团务人员由地方公推,多为地方之绅粮,相对稳定,这或许是由“绅粮”这个群体本身的稳定性所决定的。这就使得人们更愿意将纠纷报经地方理息(或凭团理息,或报首人,或诉诸公所),所以在实践中,理讲解决的案件数量远超过审判解决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