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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法发展中,单位犯罪是个较新的研究课题,对单位是否具有犯罪能力方面的研究较多,但是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其刑事责任研究的甚少。虽然《刑法》第31条已经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然后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概念界定,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形式与处罚等等,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为此,笔者从理论及实践出发,对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及其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本文分四大部分,共约3万字。第一部分,阐述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概念、特征、范围。在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对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下定义,只是简单将其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2001年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对上述两类责任人员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笔者详细解释“直接责任”的内涵,它是指单位成员因为参与实施单位犯罪,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所负的刑事责任。了解“直接责任”的内涵是解释下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理论的基础。接下来的内容是总结罗列出到目前为止,有关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从此看出,该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非常有限,甚至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第二部分主要述了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含义和范围。在简单介绍了刑法学界对上述问题的几种观点后,笔者认为,应当从责任、作用、地位三个方面去认定单位犯罪直接主管人员,并给出具体定义:它是指在单位中具有决策、指挥、监督等职权,并决定、组织、指挥单位犯罪或者单位犯罪监管不力,所起的作用较大的单位机关成员。同时,以实际案例来论证在实践中应怎样认定单位犯罪直接主管人员。第三部分是有关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理论内容。首先,介绍了在刑法学术界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含义的不同观点,这些主要是从作用或行为角度进行论证。其次,笔者认为如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是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有罪过、犯罪活动中起较大作用、不是主管人员;那么,笔者赞同将单位犯罪其他直接人员的范围限定为“积极参加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并对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单位成员”的观点。此外,指出了应当从身份、作用、主观恶性和刑事责任承担四个方面区别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首先,简单介绍下国内外有关单位犯罪责任人负刑事责任理论根据,大陆法系的代表性理论主要有法国的风险理论、日本的过失责任说和企业组织体责任说;英美法系的代表性理论有替代理论和同一原则理论;我国国内的主要观点则有双重犯罪主体论、唯一主体论、刑事连带责任论等。由此可以看出,对该问题的讨论和争论非常激烈。接下来,对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形式和处罚问题进行探究,其中对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承担与自然人相同或者轻于自然人处罚的刑罚配置的合理性等问题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对责任人员的自由行配置上,一般应轻于自然人犯罪,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应与自然人犯罪处罚相同;对责任人员判处罚金刑时,应当小于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并且应当完善罚金刑幅度;同时,对责任人员应当慎用死刑,对责任人员过多适用死刑既不能组织单位犯罪率的增长,也不完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任人员刑罚适用上有众多疑难问题,如是否应当区分主从犯、行为人自首认定等,本文对这一方面也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作者观点。对区分主从犯问题,并不能简单地支持“共犯说”或“共犯否定说”等某一学说,而应当从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角度予以考虑。由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本身和责任人员两主体,所以应当具体分析责任人员自首行为是代表个人还是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