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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对我国司法的发展意义极大。本文试图通过对民国时期司法官考试制度发展的历史回顾,为我国当前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构提供些许借鉴。 本文第一部分界定了民国司法官考试制度的内涵。民国司法官考试不同于古代选官任吏的法律考试和近代的律师资格考试,它主要指民国时期(1912—1949)选拔法官和检察官的考试;第二部分论述了民国司法官考试制度的生长环境,20世纪上半期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及法律教育的发展对该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第三部分从民国司法官考试的宗旨、资格要求、考试形式、试题设计、考试录取率及考试后的培训等方面描述了该制度的内容;第四部分简要概括了民国司法官考试制度的二大局限:免试特权和传统落后的民众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第五部分是以1932年南京政府举办的司法官考试为例的一个案分析,从中可以了解一些该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更有利于对它的借鉴和研究。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司法考试制度是民国司法官考试制度的发展和延续。民国司法官考试制度中有许多值得我们继续研究并加以借鉴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