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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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反垄断法垄断协议的形成,严重妨碍了我国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这不利于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从构成要件、豁免制度和法律条款来看,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立法规制总体存在列举条款原则化、原则条款规则化的特点。该种立法是一种粗线条式的立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具体适用模糊、笼统的法条。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垄断协议的立法体系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基于中澳反垄断法垄断协议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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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反垄断法垄断协议的形成,严重妨碍了我国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这不利于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从构成要件、豁免制度和法律条款来看,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立法规制总体存在列举条款原则化、原则条款规则化的特点。该种立法是一种粗线条式的立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具体适用模糊、笼统的法条。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垄断协议的立法体系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基于中澳反垄断法垄断协议比较研究,得出以下四点结论,第一,澳大利亚垄断协议共同行为表现形式并列规定了“合同”和“协议”,而我国的表现形式界定模糊。因此,我国法律应细化垄断协议表现形式并采用二分法界定市场效果。第二,澳大利亚垄断协议在豁免制度上有配套的实施细则,规定较详细,而我国实体立法不足,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因此,我国法律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完善程序适用模式和集体豁免的立法模式。第三,澳大利亚垄断协议规制引入刑事责任,而我国对此未作规定。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都不足以对反垄断法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因此,我国需要将垄断协议刑事责任制度引入到反垄断法中,真正将垄断行为扼杀在摇篮里。第四,澳大利亚的宽恕制度有专门的实施细则并明确了适用范围,而我国没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我国法律应明确宽恕制度的适用条件并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文件。由此可见,我国反垄断法仍需将垄断协议作为重点规制对象。从比较法角度出发,对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进行国内外横向对比研究,吸收借鉴国外优秀立法经验,为我国垄断协议的规制提出新的立法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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