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汇款人返还请求权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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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汇款发生后,错误汇款人有权向受领人主张返还汇款并无疑问,但该项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性返还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债权请求权,关系到错误汇款人的权利是否具有优先性,是否能够对抗受领人之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理论及实务界对此问题争议较大,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值得重视。本文除引言外,共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错误汇款类案件司法裁判现状。通过对于错误汇款类案件的检索以及对不同裁判结果的论证部分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一种是错误汇款人享有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因此能够对抗受领人之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具有优先性;另一种是错误汇款人享有不当得利之债权请求权,不得对抗受领人之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在该类案件中对于不当得利主体的判断,又产生了受领人和受领人之债权人两种不同的裁判。以上所述不同裁判结果的原因在于错误汇款类案件是否当然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这也是司法裁判中进行不同说理论证的分界点,这些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展开深入讨论。第二部分,不当得利之债权请求权的不足。首先,司法裁判中认定错误汇款人享有不当得利之债权性请求权后,汇款人得以向何人主张该不当得利的认定存在分歧,对于汇款人可否向受领人之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裁判中有不同结论,主要存在受领人之债权人尤其是债权人为银行时银行直接扣划该笔汇款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者的“得利”如何界定两个关键问题;二来虽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直接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认为汇款到达受领人账户即产生移转其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此时需要对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在该类案件裁判中当然适用的局限性进行阐述;信用货币的快速发展对建立在实物货币基础上的“占有即所有”原则带来新的挑战,而司法裁判中对于错误汇款权属判定理由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当然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货币以实物形态流通时,其自身作为种类物无法实现个性化,极易发生混同,考虑到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在实物货币难以特定化时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是市场交易自由之下约定俗成的货币流转规则。当下在错误汇款行为中,货币的载体更新为存储于银行账户中的信用货币,其特定化的形式效果客观上已在实务中逐渐形成,此时能否继续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应另当别论,且网上银行、数字货币等新型信用货币的出现为货币特定化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将对货币权属和流转规则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法学理论界的重视。最后分析认定错误汇款人享有不当得利之债权请求权对保护错误汇款人利益产生的影响。第三部分,物权返还请求权之证成。讨论错误汇款的权利归属,无法回避错误汇款汇出之前即银行存款的权利归属问题,在明确这一问题后探讨错误汇款在账户交易过程中如何实现特定化,继而论证错误汇款发生所有权转移必须具有真实且充分的意思表示,错误汇款行为的性质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问题我国现行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足以解决,从而进一步讨论将货币权属及其流转重新纳入我国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之内,确保错误汇款人享有与其权利性质相匹配的法律地位。第四部分,结语。在完成上述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货币数字化的时代背景,认定错误汇款人享有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具有对抗受领人之债权人的优先性,将错误汇款纳入我国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体系,在学理上以及司法实务中都具有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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