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举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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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立法、司法和社会各界长期关注的一个问题。为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理论界深入研究提出设想,实务界结合实际创新裁判规则,但终未达成较为统一的意见。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亦不断作出回应。《民法典》在吸收2018年《夫妻债务解释》之精神的基础上,确立了夫妻合意型债务、家庭日常生活型债务、夫妻共同生活与共同生产经营型债务三种类型,并且确立了夫妻间对日常家事所享有的代理权,立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令人感到有些遗憾的是,《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如何认定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举债或因夫妻共同生活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对外负债,不利于法官对债务性质进行裁定。对于表现为“共债共签”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形式的夫妻合意型债务,从合同相对性原理来看,这一类型的债务不存在太多的争议,只要配偶双方自愿真实签字或者一方事后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追认,债务当然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更多的是对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性质认定所产生的争议,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发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立法上对这两种类型债务的规定都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这就为司法实践中此类债务性质的认定造成了困难。为了解决司法实务中日益增多的夫妻债务纠纷,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夫妻一方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举债的认定规则。本文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真实案例进行切入,引出当前夫妻债务制度在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与共同生产经营三种类型债务认定上的不足,再分析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同观点,最后提出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的认定规则。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具体案例引出所要研究的问题。通过三个审判实务中存在的案例,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即如何认定一方举债是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如何认定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债,以及如何认定是属于为共同的生产经营举债,为下文的分析讨论打下基础,指明本文的研究方向。第二部分,研究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发生的债务的认定规则。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内涵,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对于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理论界倾向于采取概括列举和限制的模式,而实务界则主要参考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居民八大类家庭消费作为参考,结合婚姻当事人的经济水平等综合认定。综合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应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划分为两部分,一是为满足家庭各成员的基本生存和家庭生活正常运行的事项,二是为满足家庭成员基本精神需求和个人发展的事项,并且将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的处分、具有人身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较高风险的投资性行为排除在日常家事的范围之外。第三部分,研究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认定规则。对于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目前尚未达成共识。笔者在综合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关夫妻一方单方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规则,主张引入“家庭利益”这一因素对夫妻共同生活进行考量,从债务是否有益于家庭、是否构成法定之债、是否具备正当性三个方面认定是否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并且列举部分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举债的情形。第四部分,研究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认定规则。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否必须具备夫妻二人对生产经营的共同性,亦即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的观点不尽相同。在整理分析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认定规则:结合夫妻双方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作用,区分家庭承包经营、合伙企业、公司制经营及无明显经营实体等不同的经营组织形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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