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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都由法律规定,这是法治化建设的基础。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法外程序,也被称为司法潜规则或非正式司法制度。它是相对于法内程序而言的,指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却真实存在于司法机关内部,并被广泛认可和使用的办案规则、程序。这些程序虽不被记载在案件卷宗中,外界无从知晓,但是却足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比如案件审批制度、个案请示制度、机关联合办案、人大干预司法等。其中,案件审批制度是在法院内部最普遍的一种法外程序,它不仅无视了司法公开和程序法定原则,更严重损害了司法独立,破坏司法权威,是我国走向法治化道路的严重障碍。但是我国目前学界的探讨中,案件审批制度只是被当做司法制度缺陷所造成的一种司法行政化后果来讨论,缺乏对这一现象单独的整体性研究,大多学者将各种司法行政化的现象一一罗列,指出其危害性并提出建议,但是这些建议往往过于理论化,缺乏对建设新的司法体制的具体构想,缺乏可行性。笔者认为,作为司法中的法外程序的重要表现形式,案件审批制度必须被拿来单独研究,从其产生的历史及原因来分析其利弊,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改革方案,这对我国未来的司法改革有重大意义。本文基于笔者做实习律师期间对案件审批制度的初步了解,参考现有理论成果,对其表现形式、流程及产生原因作出详细分析,质疑其正当性,提出改革建议,以求尽早消除这种现象,建立真正司法独立的法治国家。本文引言部分,对案件审批制度进行界定并质疑其正当性,梳理前人的研究成果及知识空白,总结国内的研究现状,指出本文创新之处及选题意义。第一部分阐述了案件审批制度的现状。从司法中的法外程序的含义出发,介绍其几种表现形式,随后初步引出案件审批制度的运行机制,紧接着将总结案件审批制度的流程和案件类型,进而使读者对案件审批制度能有全面的认识。第二部分探究案件审批制度的源起及成因。首先通过介绍个案请示制度的历史沿革,了解司法行政化的历史制度原因,进而能更好了解案件审批制度的源起;其次分析案件审批制度存在的文化和制度原因。第三部分是对案件审批制度的正当性质疑。案件审批制度因向庭长、院长请示的隐蔽性,违反了司法回避原则和司法公开原则;决定案件处理的院庭长没有参与庭审听取质证及辩论,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案件审批程序游离于法律之外,使得法官并不是判决的真是决定者,无视司法独立和程序法定原则,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第四部分提出了消除案件审批制度的改革方案。要消除案件审批程序,最首要的当属改革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摆脱行政化色彩,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其次需要在立法上确认法官独立原则,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常做法;再次,严格法官选任制度,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最后,在保证法官独立的基础上,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本文通过对案件审批制度这一法外程序的整体性分析,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因目前学界对案件审批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以批判其违法性为主,对消除这种现象的建议过于理论化,笔者在最后一部分详细架构了司法体制的改革方案,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以期抛砖引玉。当然这种消除司法行政化的改革必将是个较长的过程,在改革中须着眼现实、立足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