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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公布了《主权贷款通则》,以此作为其贷款业务的法律规范。《主权贷款通则》的制定充分吸取相关多边开发银行的经验,并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消极担保条款为模板制定了自已的消极担保条款。然而,这种不加调整的法律移植并不适宜现在亚投行,并会在未来的实践产生诸多问题,甚至背离亚投行促进亚洲经济发展的宗旨。本文将会对亚投行的消极担保条款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首先,本文将会对国际借贷中的消极担保条款进行分析。国际借贷中的消极担保条款会随着贷款协议的不同,而存在差别,可以被分为纯粹式和肯定式的消极担保条款,但其结构、功能、效力却存在共同之处。国际借贷中的消极担保条款一般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资产和例外情况五个部分组成,其中,以多边开发银行为贷款人的贷款协议中也会制定相应的放弃政策,以此弥补消极担保条款的不足。消极担保条款的主要功能在于限制债务人的行为,避免债权人的顺位落后、利益受损。关于消极担保条款的效力问题,虽然有学者认为消极担保条款存在物权效力,但本文认为消极担保条款是贷款协议的一部分,因此消极担保条款的效力取决于贷款协议适用的准据法,且消极担保条款的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其次,本文将从亚洲基础设施自身的需要和外部原因两个方面分析适用消极担保条款的原因,指出亚投行适用消极担保条款的合理性。从亚洲基础设施银行自身来看,消极担保条款能够降低亚投行贷款的风险,并为其进入资本市场做准备,提高亚投行的信用评级。从外部来看,亚投行需要与其他多边开发机构合作。目前多边开发银行之间的合作主要采用银团贷款的模式,由代理行统一代替个债权银行监督消极担保条款的施行情况,因此,亚投行有必要与其他开发银行保持一致的消极担保条款,以避免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化。但是,亚投行消极担保条款的规定仍然存在问题。《主权贷款通则》的第5.02条过分拓展了消极担保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关键术语模糊的定义使得消极担保条款适用的边界无法界定。且消极担保条款又未明确规定其适用的法律,这些问题使得消极担保条款在适用中变得困难,压缩了借款国对外进行融资的空间。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影响一国以自救为目的的对外融资行为,影响到国际金融秩序。最后,为了弥补消极担保条款的不足,多边开发银行往往会制定放弃政策。本文将会通过对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尤其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消极担保条款放弃政策的分析,提出亚洲基础设施银行指定放弃政策的建议。为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现状,并平衡银行和贷款人利益的需要,亚投行更适宜于适度宽松的消极担保条款。